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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消極抗戰賣國求榮的鐵證

蔣介石消極抗戰賣國求榮的鐵證

(一)蔣介石的“抗日”語錄
1.炮不如人,教育訓練不如人,機器不如人,工廠不如人,拿什麼和日本打仗呢?若抵抗日本,頂多三天就亡國了。(1931年9月)
2.政府現在既已此案訴之於國聯行政會,以待公理之解決,故以嚴格命令全國軍隊,對日避免衝突,對於國民亦一致告誡,務必維持嚴肅鎮靜之態度。——國民政府《告全國民眾書》(1931年9月)
3.如果日本能擔保中國本土十八行省的完整,則國民政府可同意與日本協商,或可在不損我國尊嚴之前提下讓出東北。——國民政府密使許世英赴日本談判轉述蔣的口信(1931年10月)
4.中國亡於帝國主義,我們還能當亡國奴,尚可苟延殘喘;若亡於共產黨,則縱肯為奴隸亦不可得。——蔣介石在南昌的講話(1931年8月22日)
5.我國民此刻必須上下一致,先以公理對強權,以和平對野蠻,忍辱含憤,暫取逆來順受態度,以待國際公理之判決。——蔣介石在南京國民黨黨員大會上的講話(1933年9月23日)
6.我們要以專心一致剿匪,要為國家長治久安之大計,為革命立根深蒂固之基礎,皆不能不消滅這個心腹之患,如果在這個時候只是好高騖遠,奢言抗日,而不實事求是,除滅匪患,那就是投機取巧……無論外面怎樣批評謗毀,我們總是以先清內匪,為唯一要務,如果不是這樣,那就是本末倒置,先後倒置。——蔣介石對剿共高級將領訓詞(1933年4月7日)
7.外寇不足為慮,內匪實為心腹之患,如不肅清內匪,則決不能禦外侮。——蔣介石對圍剿紅軍將領訓話(1933年4月10日)
8.日本終究不能作我們敵人,我們中國亦究竟有須與日本攜手之必要。——蔣介石文《敵乎?友乎?中日關係之檢討》(1934年12月)
9.奢言抗日者,殺無赦。——蔣介石在中日簽定《何梅協定》後的講話(1935年底)


(二)抗戰前喪權辱國的《塘沽協定》

1933年3月,日軍佔領熱河,並大舉進攻長城各口,中國守軍奮起抵抗,因蔣介石國民黨破壞而失敗。5月31日國民黨政府派熊斌與日本代表岡村寧次在塘沽簽訂停戰協定。規定中國軍隊撤至延慶、通州、寶坻、蘆台所連之線以西、以南地區,以上地區以北、以東至長城沿線為武裝區,實際上承認了日本對東北、熱河的佔領,同時劃綏東、察北、冀東為日軍自由出入地區,從而為日軍進一步侵佔華北敞開了大門。

塘沽協定內容:
關東軍司令官元帥武滕信義,於昭和8年5月25日,在密雲接受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所派軍使、該分會參謀徐燕謀所提出的正式停戰提議。依此,關東軍司令官元帥武滕信義,關於停戰協定,委任全權於該軍代表關東軍參謀副長少將岡村寧次,在塘沽與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所委任的停戰協定全權、華北中國軍代表、北平分會總參議、陸軍中將熊斌,簽訂停戰協定於下:
一、中國軍隊一律迅速撤退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台所連之線以西、以南地區。爾後,不得越過該線,又不作一切挑戰擾亂之行為;
二、日本軍為證實第一項的實行情形,隨時用飛機及其他方法進行監察,中國方面對此應加保護,並給予各種便利;
三、日本軍如證實中國軍業已遵守第一項規定時,不再越過上述中國軍的撤退線繼續進行追擊,並自動回到大致大城一線;
四、長城線以南,及第一項所示之線以北、以東地區內的治安維持,由中國方面警察機關擔任之,上述警察機關,不可利用刺激日軍感情的武力團體;
五、本協定蓋印後,即發生效力。

作為以上證據,兩代表於此簽名蓋櫻

昭和八年五月三十一

關東軍代表岡村寧
華北中國軍代表熊
(選自《中外約章彙要1689—1949》,592頁—593頁,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版)


(三)蔣介石“抗戰到底”的“底”界

蔣中正在1937年8月7日國防聯席會議上講話:“許多人說冀察問題、華北問題,如果能予解決,中國能安全五十年”。“有人說將滿洲、冀察明白的劃個疆界,使(日本)不致再肆侵賂。劃定疆界可以,如果能以長城為界,長城以內的資源,日本不得有絲毫侵佔之行為,這我敢做。可以以長城為疆界。”——國防聯席會議記錄(1937年8月7日)

1939年1月,蔣中正在中國國民黨五屆五中全會上闡述“抗戰到底”的“底”界說,正式提出“恢復七七事變以前的原狀”的方針。他說:“抗戰到底的‘底’在哪裡?是否日本亡了或者中國亡了才算到底,必須有一個界說”。“在盧溝橋事變前現狀未恢復,平津未恢復以前不能與日本開外交談判。”“我們不恢復‘七七’事變前原狀就是滅亡,恢復了就是勝利。”——中國國民黨五屆五中全會會議記錄(1939年1月)

蔣中正就這樣把“恢復七七事變以前的原狀”說成是“抗戰到底”的“底”界。他對內:試圖以“恢復了七七事變以前的原狀就是勝利”界說,來統一全國對抗戰的認識;對外:“以恢復七七事變以前的原狀”,作為對日議和的交涉條件。

1937年11月5日,蔣中正對德國大使陶德曼說:“假如日本不願恢復戰前狀態,中國不能接受日本的任何要求。”中國在華北的主權和行政權不得改變。——德國駐華大使陶德曼至德國外交部(1937年11月5日)

日本政府不理睬蔣中正的條件。他們用行動回答:攻佔上海、南京;1938年1月11日御前會議決定:“對中國現中央政府,帝國採取的政策是設法使其崩潰”;終止“陶德曼調停”;近衛首相於1月16日發表“今後不以國民政府為對手”的聲明。

1939年3月,蔣介石親自指揮復興社的杜石山、柳雲龍與日本宣野長知、小川平吉在香港談判。3月17日,柳雲龍向宣野提出和平條件;必須“恢復盧溝橋事變前的狀態”。“關於滿洲,另行協定”。“小川、宣野對蔣的條件根本不予置理。日本政府於9月13日發表聲明,決定扶植汪精衛成立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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