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權 組 織 斥 新 例 不 文 明
本 報 訊 】 內 地 實 施 新 的 治 安 管 理 處 罰 法 , 嫖 娼 者 被 公 安 拘 捕 , 將 通 知 其 家 人 包 括 妻 子 , 內 地 律 師 指 有 關 法 規 合 理 , 令 嫖 客 的 家 人 安 心 , 知 道 他 並 非 無 故 失 蹤 ; 但 本 港 人 權 組 織 認 為 , 這 種 做 法 涉 及 干 涉 私 隱 及 侵 犯 尊 嚴 , 在 現 代 社 會 來 看 極 不 文 明 。
內 地 律 師 : 咎 由 自 取
香 港 人 權 監 察 總 幹 事 羅 沃 指 出 , 如 果 嫖 客 是 未 成 年 人 士 , 公 安 通 知 其 家 人 還 可 理 解 , 但 是 對 成 年 人 不 應 這 樣 做 法 , 因 為 這 是 不 當 的 手 段 , 「 好 似 你 我 手 中 , 可 以 任 我 魚 肉 」 , 其 實 此 舉 只 是 加 重 對 嫖 客 的 刑 罰 , 就 像 報 復 一 樣 。
羅 沃 稱 , 嫖 客 倘 被 家 人 知 道 他 在 內 地 嫖 妓 , 定 必 破 壞 家 庭 關 係 , 甚 至 搞 到 離 婚 , 他 亦 不 能 抬 起 頭 做 人 , 境 況 一 定 很 悲 慘 。 羅 沃 認 為 ,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 這 是 不 文 明 的 做 法 , 不 但 侵 犯 個 人 隱 私 及 尊 嚴 , 「 既 然 佢 嫖 妓 , 法 律 上 對 佢 懲 處 已 經 足 夠 」 。
不 過 , 內 地 李 姓 律 師 指 出 , 公 安 人 員 根 據 治 安 條 例 , 將 嫖 客 拘 留 並 通 知 其 家 人 , 並 不 涉 及 侵 犯 隱 私 權 。 他 表 示 , 嫖 客 被 公 安 拘 捕 , 家 人 失 去 其 消 息 , 一 般 會 感 到 焦 慮 不 安 , 若 然 公 安 通 知 家 人 , 可 以 令 家 人 安 心 。 至 於 會 否 影 響 夫 妻 關 係 , 他 認 為 這 是 嫖 客 咎 由 自 取 。
港 嫖 娼 不 違 法 「 拉 客 」 有 罪
【 本 報 訊 】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 嫖 娼 並 不 違 法 。 警 方 現 行 針 對 賣 淫 活 動 , 主 要 是 對 付 販 賣 人 口 來 港 賣 淫 、 操 縱 他 人 賣 淫 及 管 理 色 情 場 所 等 行 為 , 最 高 刑 罰 判 監 十 至 十 四 年 。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少 光 曾 指 出 , 警 方 只 是 針 對 有 組 織 賣 淫 活 動 , 以 及 教 唆 他 人 作 不 道 德 行 為 的 罪 行 。
街 頭 性 工 作 者 「 拉 客 」 , 即 屬 引 誘 他 人 作 不 道 德 行 為 , 可 被 控 以 有 關 的 罪 名 , 刑 罰 方 面 一 般 初 犯 罰 款 五 百 元 。 至 於 內 地 女 子 來 港 賣 淫 , 若 然 在 娛 樂 場 所 包 括 卡 拉 OK 及 夜 總 會 等 工 作 , 被 警 方 拘 捕 只 是 控 以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 最 高 刑 罰 判 監 兩 年 及 罰 款 五 萬 元 , 一 般 初 犯 判 監 兩 個 月 , 其 後 遣 返 內 地 。
另 外 , 「 一 樓 一 鳳 」 雖 然 對 樓 宇 治 安 構 成 影 響 , 同 時 亦 對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 但 鳳 姐 的 賣 淫 活 動 亦 不 屬 於 違 法 , 當 局 亦 無 計 劃 發 牌 管 制 。
[ Last edited by 夜鬼 on 2006-3-1 at 05: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