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駐守新界南總區交通部的警員,在2018年休班期間駕駛私家車,在限速70公里時速的大埔公路沙田段,以超過131公里時速行駛,結果與1輛電單車相撞,導致電單車司機死亡。他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於區院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今天(27日)移師西九龍法院判刑,他被判入獄33個月,停牌5年,另須修讀駕駛改進課程。法官指,意外中有無辜生命被奪走,判刑須具阻嚇性,即使被告沒有案底也非有效求情因素。
31歲被告唐建偉,被控於2018年4月3日,於大埔公路沙田段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林日安死亡。據控方案情指,當日下午3時半,被告駕車沿大埔公路北行,往沙田方向行駛,53歲死者則駕駛電單車在出九龍的南行線行駛。兩車駛至大埔公路沙田段時相撞。有市民指見到被告私家車跨越雙白線逆線行駛。同日下午4時許,死者證實死亡。政府專家檢驗後,計算到被告私家車出事時,車速達每小時131至152公里。
法官早前裁決時指,雖然被告警誡下稱案發時,前方有車在油站外突然減速,他將私家車靠外駛,其後車胎疑撞到行人路安全島致爆胎失控。他嘗試扭軚調整,但意外隨即發生。但據控方專家指,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的私家車有撞到安全島,故拒絕接納被告的解釋,並指被告確有超速,最終裁定罪成。
DLLM 2018年:_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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