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cc東網專訊】疫情下西貢相思灣村有水上活動店涉多次違令營業,縱然明顯違例,惟涉事村霸黃子洋如有保護傘,一直安然無事,至昨早(9日)警方「放蛇」租艇,拘捕黃子洋等3人涉嫌違反停業令,大快人心。不過,今日(10日)有人明知故犯照收客,記者在場發現有4名市民涉到黃子洋家租獨木舟出海。黃子洋等人一而再、再而三違法,公然挑戰法律,行為侮辱香港法紀。有法律界人士亦指出有關人等視法律如無物,相信他日受審時,判刑會加重。
黃子洋等人雖昨日才被捕,但有人疑自恃有「保護傘」,屢次違令,今日更大搖大擺繼續開檔做生意。東網記者今到相思灣視察,目擊4名顧客先到曉波徑黃子洋家登記,之後到鐵絲網位置取救生衣,再登獨木舟划出海,全程以自助形式。警方今知悉事件後,表示會通知將軍澳警區特遣隊跟進。
將軍澳警區特遣隊昨早喬裝顧客,與水上活動店聯絡並前往租借獨木舟,黃及另外兩名男子安排出租獨木舟,黃及後收取警員預先記錄的鈔票,警員隨即表明身份,拘捕黃子洋(43歲)、其胞弟黃子樂(32歲)與另一姓林男子(35歲)。3人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場所)規例》(第599F章)。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今次事件明顯有人視法紀如無物。在相關條例下,若初犯者,法庭「最多只會罰幾千,唔會罰足5萬蚊」,有人或認為「罰款啫,唔使坐監」而有恃無恐繼續營業,因營業收益遠多過罰款。他認為,有關人等昨日被捕後,雖未被即時起訴,但為案件調查期間,有關人等行為實為知法犯法,他日上庭亦不可以用「唔知道係犯法」為抗辯理由,亦相信他日判刑時,刑罰會加重。
他希望警方盡快再進行執法行動,尤其復活節假臨近,為市民外出活動的高�腄A警方要把握機會,利用此黃金檔期進行密切監視及「放蛇」,搜集足夠證據便應起訴,讓該些負責人早日承擔法律後果,並加強相關法例的阻嚇力。
根據第599F章附表2,商店經營的划船/獨木舟屬體育處所,這些場所須關閉。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黃子洋為村內神秘丁屋業主,該丁屋建成至今仍未取得小型屋宇完工證(俗稱滿意紙),早前更被踢爆出售及出租。而黃在相思灣營運水上活動店,並涉在店外鄰近海岸保護區的官地僭建碼頭。該村內有關違建道路及僭建碼頭,及後修復及「執手尾」都是公帑埋單。僭建碼頭更在黃子洋的水上活動店前,得益者明顯就是他,亦令人懷疑上址有保護傘保護,政府部門卻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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