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今日(29 日)宣布,延長八條防疫條例至今年 9 月 30 日,包括俗稱「口罩令」、「限聚令」等多條措施。
另外,政府亦提高多條法例的罰則,包括提高不遵從強制檢測指示、強制檢測公告及限制與檢測宣告下的檢測規定的相關罪行罰則,最高可被判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同時,政府將不遵從檢疫令或隔離令訂明為罪行並引入罰則,最高可被判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同時亦完善管制進入或離開檢疫或隔離處所的條款。
發言人表示,由於香港及全球疫情仍然嚴峻,政府需要延長第599章下多項緊急規例的有效期,延續實施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框架,令政府能繼續採取措施進一步遏制當前疫情及保障公眾健康。
發言人提醒,延長有關規例的有效期不代表現行施加的限制會持續不變直至相應的失效日期,「相關法律框架已加入彈性條款,容許政府視乎疫情發展,根據本港整體疫情防控及恢復社會和經濟活動的需要調整個別限制和條件。」
延長的條例包括:
(1)《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
(2)《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
(3)《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
(4)《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
(5)《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599G章)
(6)《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
(7)《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
(8)《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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