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尋常的涉嫌偷竊事件,掀起了「公民拘捕權」與「非法禁錮」的爭議!一名中年婦人昨晚在大埔墟一間超級市場懷疑偷竊了一袋食品,當步出門口之際被職員截停,婦人隨即拔足逃跑,但被一名男途人截停,職員上前生擒婦人後,有街坊大罵職員捉拿小偷屬違法,又稱除了報警不可有任何行動,有街坊反駁制止小偷逃跑是公民責任,婦人趁眾人爭論不休之際擺脫職員棄貨逃去。
超市職員捉拿懷疑小偷,引發「非法禁錮」爭議。大埔墟大榮里一間超級市場昨晚約九時四十五分發生懷疑偷竊事件,從本報記者接獲讀者提供的影片所見,一名年約四十歲婦人手持放滿凍肉和水果的環保袋步出超市之際,女職員將其截停,指她偷竊,隨即搶走其環保袋,婦人不發一言連忙逃跑,職員檢查環保袋後大喊:「走啦,手機都唔要,快啲走啦!」婦人發現手機在環保袋內,馬上折返搶奪,其間與女職員發生拉扯,不久成功取回,之後再次逃跑,此刻男經理和男理貨員衝出追趕婦人,沒料引發街坊罵戰。
正當婦人逃跑之際,一名目擊事件的男途人馬上追趕,奔跑約二十米抓住其手臂,繼而轉交緊隨的超市三名人員,他們馬上抓緊女方雙臂,此刻她不斷掙扎,更一度擺脫三人,女職員追上拉扯其衣服,婦人疑見無法逃脫坐在地上,因上衣被拉扯一度露出背部,引來十多名途人圍觀,其中一名青年指責超市職員涉嫌「非法禁錮」:「你報警咪得囉,扯住人做乜嘢呢?你報警『差佬』會做嘢啦!」女職員連忙解釋,因婦人逃跑才控制對方,但青年繼續指責:「偷嘢啫!你咁樣扯住人唔啱!」另一男途人反駁青年,指捉拿懷疑小偷「天公地道」,經理也按捺不住反罵青年:「你講咁多嘢做咩啫!」
眾人爭吵不休之際,婦人趁職員分心,突然站起奔足逃走,此刻職員未再追趕,將凍肉和水果帶回超市內,事件擾攘約十分鐘結束。
警方回覆指,昨日接獲一名男子報案,指懷疑一名年約四十歲女子於大榮里一超市盜去價值約一百六十元的凍肉和水果,案件列「盜竊」,由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警方鼓勵市民遇到罪案發生時挺身而出,協助警方撲滅罪行,但應以保護自身安全為首要條件,並在可行情況下盡快致電九九九報警求助。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香港法例221章《刑事訴訟程式條例》101條,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要實行有關公民逮捕權的前提,必須合理地懷疑對方干犯罪行,是次事件不論職員、熱心的市民均有合理辯解,相信疑犯偷竊,在對方逃跑時作出合理的攔截,「但要注意如對方沒有逃跑或受到控制後,市民便應放手,請對方留下等待警方到來,否則有機會被反控非法禁錮。」
陸強調,市民攔截或制服疑犯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武力,並在對方受控制後停止武力,舉例多年前曾目睹懷疑在藥房偷竊的疑犯,被人以白色封箱膠紙綁在附近的竹棚,又指有人或會追打疑犯,「不鼓勵相關行為。」他指,過分武力有被反控的風險,即使疑犯掙扎,但如在過程中令到其骨折等,反而會構成襲擊,「截停疑犯是好事,但勿過分熱心。」
據了解,該條例適用的可逮捕罪行,指可判處超過十二個月監禁的罪行,被問及市民如何在緊急情況下作出判斷,陸指出,市民在行動當下深信為可逮捕罪行已可,而一般偷竊、襲擊、偷拍和非禮等都屬於嚴重罪行,而亂拋垃圾等罪行則不適用。
現今互聯網世代,不少人目睹懷疑犯罪行為後,會即場拍攝片段上傳網絡,亦有不少店鋪會自行上傳店內閉路電視片段,公開賊人容貌並指責對方行為。陸提醒,只要未被法庭定罪,疑犯只是懷疑犯案,不能直指對方是賊人,又指有關行為或已涉披露對方個人資料,有機會被追究侵犯個人私隱,「並非所有拍攝目的均可被接納,目前以防止罪行或檢控、保安及防衛、學術研究和新聞報道等目的作拍攝,可享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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