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起:陳皓桓、李卓人、何俊仁、黎智英(資料圖片)。
壹傳媒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何俊仁及梁國雄等10名泛民主派人士前年國慶日在民陣申請遊行遭反對後,帶領群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被控。10人分別承認煽惑他人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法官胡雅文今早於區域法院判刑。
前年10.1集結案判刑
陳皓桓
兩項控罪共各判囚18個月 同期執行
李卓人
兩項控罪共各判囚18個月 同期執行
梁國雄
兩項控罪共各判囚18個月 同期執行
何俊仁
兩項控罪共各判囚18個月 同期執行
黎智英
判囚14個月
楊森
判囚14個月
吳文遠
判囚14個月
何秀蘭
判囚14個月
單仲偕
判囚14個月,緩刑2年
蔡耀昌
判囚14個月 緩刑2年
各涉及818及831案被告獲部份刑期分期執行:
李卓人
6個月刑期分期,三案共20個月。
梁國雄
4個月刑期分期,兩案共22個月
黎智英
6個月刑期分期,三案共20個月。
何秀蘭
14個月刑期與「818」案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共囚14個月
吳文遠
14日緩刑要執行,即與本案分期執行,共14個月14日。
法官胡雅文判刑指承接「818」及「831」案,考慮到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案案例,指暴力事件加重刑責,本案亦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維持公眾秩序,監禁為唯一選項。胡官指判刑需考慮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本案發生於2019年10月,當時自6月起社會動盪,暴力滋擾不斷升溫,9月幾乎每日都有暴力示威,部份演變成大規模長時間暴動,案發前夕示威群眾更投擲了近200枚汽油彈,眾被告在本港持續騷亂的情況下犯案,判刑必須反映刑責。
法官重申遊行集會及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須受限制,指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4人召開記招煽惑群眾參與遭警方禁止的遊行,明知故犯,公然藐視警方無視法律。其時4人多次聲稱有權和平遊行,毋須警方批准,故呼籲群眾參與「和理非」遊行,反覆強調「和理非」,仰之以確保暴力不生。胡官批評眾被告說法天真,不切實際,無視每日發生的暴力示威,風險非常高,盲目認為重複陳述便會成真。
法官續指眾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遊行,陳李梁何4人激動地煽惑眾人參與,遊行期間所衍生的暴力事件不可不察,當日遊行沿途結果發生多起刑事損壞、暴力行為、堵路及縱火等事件,破壞公眾秩序,絕不和平,眾被告在動盪時候蓄意犯案,挑戰秩序,案情嚴重,其辯稱公民抗命不足為道。
一眾被告今早於10時28分在懲教人員看管下陸續出庭,精神不俗,積極向旁聽人士揮手。
開庭前一小時已有過百人到場輪候旁聽,包括瑞典駐港領事館副總領事雷博恩(Joakim Ladeborn)、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及陳寶瑩等。雷博恩表示一直關注及跟進不同案件,包括本案,相信亦有其他領事將到場旁聽。
控方續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代表黎智英,資深大律師夏博義代表吳文遠,資深大律師潘熙和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梁國雄及陳皓桓,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大律師布穎琪代表何俊仁、楊森及單仲偕,大律師潘定邦代表蔡耀昌。
10名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和蔡耀昌一同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另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及蔡耀昌再承認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584469/%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5%89%8D%E5%B9%B410-1%E9%9B%86%E7%B5%90%E6%A1%88-%E9%BB%8E%E6%99%BA%E8%8B%B1%E7%AD%8910%E4%BA%BA%E5%88%A4%E5%9B%9A14%E8%87%B318%E5%80%8B%E6%9C%88-%E5%96%AE%E4%BB%B2%E5%81%95%E8%94%A1%E8%80%80%E6%98%8C%E7%B7%A9%E5%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