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被指於前年7月7日在油麻地警民衝突現場,先後用「大聲公」推一名警長的長盾及在一名警司旁邊高聲說話,被裁定兩項襲警罪罪成,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月他不服定罪的上訴被高院上訴庭駁回後,上訴庭今天(23日)就審理控方提出的刑期覆核。結果上訴庭三位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同意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原則有錯,以本案案情論,就算區背景良好及無前科,亦應判處監禁,最後改判區即時入獄9星期,判決理據則擇日以書面形式頒布。
在今日覆核刑期聆訊前,區諾軒已因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而被下令還押。他在聞判後向公眾席大叫:「唔使灰心!」,之後由懲教員帶入囚室。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襲警控罪之目的是要保護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本案案情嚴重,考慮到區犯案時的處境、手法、他在短時間內兩度襲警,即使他有良好背景並無前科,但合適的判刑應為即時監禁。上訴庭判區推撞警員盾牌的控罪應監禁4星期;用「大聲公」在警司旁邊高聲說話的襲警罪,就應判囚10星期。考慮到整體判刑原則,及區已履行105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最終將兩罪總刑期減至9星期。
今早律政司一方陳詞時稱,區犯案時對警方非常不合作,多番警告下仍站在馬路阻礙警方清場,認為他只為宣洩情緒,而非在調停事件。而原審又未有仔細考慮及回應控方提出的加刑因素,區亦沒顯示真誠悔意,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足夠。不過區的律師則指區事後已道歉,強調他無意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且有向感化官表示對其所為感後悔。但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就指,區只是就其當時言詞致歉,而非對其犯罪行為的表達悔意。另外區的律師強調,區當時希望與警方指揮官對話,令警方停止推進讓示威者可離開。不過上訴庭3名法官都質疑當時區身後接近沒有示威者,只有警方防線後才有示威者,並認為區的行為並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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