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男生去年11月11日,涉嫌在大埔公路用防撞杆堵路後再襲警,他昨日在粉嶺法院被定襲警罪不成立,但堵路傳票控罪成立,今(27日)被判監兩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斥被告的行為草菅人命,明言法庭若對犯案人士過份仁慈,便是對守法市民殘忍。
裁判官判刑指,休班警員沈德華案發時駕車迎面駛向被告,被告不可能不知道有車,但他仍拋下防撞杆,若然沈的車速較快,防撞杆便有機會落在車頭或玻璃,嚴重更會導致交通意外,直斥被告草菅人命,加上他隨身帶備眼罩和手套等物品,明顯是早有預謀。
此外,辯方呈上的求情信指,被告因關心社會才犯案,事後已反省。裁判官明言他堅持不認罪,沒有悔意,已經反省的說法實屬一派胡言。
裁判官又指,案發的迴旋處是市民出入大埔之地,故被告的行為罔顧市民利益,認為他縱有權罷課,但無權堵路,而其堵路行為隨時影響草根市民的收入,故不接納他以犯法來關心社會的說法。
裁判官訓斥被告若想關心和貢獻社會,便應在犯案後承擔責任,誠實面對罪行甘心入獄,不再自欺欺人,以讓年輕人知道守法的重要。
裁判官直言必須懲罰禍害社會的人,以保障守法市民,否則便是對守法市民殘忍,令市民對司法制度失去信心,屆時市民或受到執行私刑的引誘,令秩序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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