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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定香檳!衝擊立法會案 12被告囚54至82月 藝人王宗堯囚6年2月

買定香檳!衝擊立法會案 12被告囚54至82月 藝人王宗堯囚6年2月




2019年7月1日大批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在警員撤退後闖入立法會會議廳,破壞多項設施,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等罪。被告當中亦包括藝人王宗堯,社運人士劉穎匡、鄒家成,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今(16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兩名脫暴動罪但逗留現場罪成的記者判罰款,餘下12名暴動罪成被告被囚54個多月至82個月不等,其中藝人王宗堯被判囚6年2個月。(各人判刑詳看下表)

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時指,本案所涉暴動發生在具獨特的制憲地位和象徵意義的立法會發生,過千名示威者案發時肆無忌憚地包圍立法會,行為屬對特區政府作出挑戰和侮辱,意圖削弱、推翻香港憲制,更是對法治的衝擊。示威者肆意破壞的立法會歷時數月才完成修復,並耗資3000多萬公費,更對社會造成影響深遠,事後引發一連串暴動,令社會陷入動盪不安。



案中14名被告中,12人暴動罪成,其中8人,包括:羅樂生(22歲)、畢慧芬(27歲)、孫曉嵐(27歲)、潘浩超(34歲)、沈鏡樂(26歲)、劉穎匡(29歲)、鄒家成及范俊文(31歲),承認控罪;另4人,包括:何俊諺(30歲,運輸工人)、王宗堯(40歲,藝人)、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認罪的部份被告。

案中14名被告中,12人暴動罪成,其中8人,包括:羅樂生(22歲)、畢慧芬(27歲)、孫曉嵐(27歲)、潘浩超(34歲)、沈鏡樂(26歲)、劉穎匡(29歲)、鄒家成及范俊文(31歲),承認控罪;另4人,包括:何俊諺(30歲,運輸工人)、王宗堯(40歲,藝人)、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王宗堯等6名被告及控方對他們的主要指控。

6名被告涉進任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其中:畢慧芬、王宗堯、吳志勇認罪,黃家豪(23歲,城大編委記者)、馬啟聰(33歲,網媒記者)及何俊諺(25歲,運輸工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另外林錦均被裁定刑事毀壞罪成立。

立法會具象徵意見判囚7年亦不足為過

李官強調,本案毋庸置疑極其嚴重,涉及具象徵意義的立法會,在暴動案中屬最嚴重的情況,即使判處7年監禁亦不足為過,但考慮到本案涉及多名被告,各人的罪責輕重應反映在量刑上。

鄒家成等6人屬積極參與

李官續指,本案中罪責屬嚴重的有6人,分別是鄒家成、劉頴匡、潘浩超、吳志勇、范俊文和林錦均。他們案發時積極參與和帶領他人者,應以以7年為量刑起點。

針對鄒家成的案情,李官指立法會是莊嚴及極具憲制地位等地方,當中每項舉措都有其象徵意義。惟鄒案發在內曾撕毀《基本法》小冊子、塗鴉牆壁及貼上港英旗等,行為顯示對政府的多番侮辱,極具煽動性,其罪責與用武器衝擊不遑多讓,但考慮到鄒認罪及無案底,終判監61個月15日。

劉頴匡有領導及煽動角色

另劉頴匡案發時雖未使用暴力,但曾與示威者討論去留,提出以在外的示威者保護在留守會議廳的示威者,在暴動中為領導和煽動角色,其罪責屬重中之中,因他認罪及無案底判囚54個月20日。潘浩超曾向警方投擲雞蛋,行為具挑釁性和挑動示威者情緒,判囚63個月。

林錦均囚6年10月刑期最重

吳志勇曾與示威者討論去留和接受媒體訪問,留守至最後一刻後遭抬離立法會,雖行為不涉暴力,但屬積極參與,判囚80個月;范俊文曾破壞立法會玻璃大門、參與討論去留、留守至最後一刻,判囚 82個月,但范認罪獲刑期扣減,囚61個月15日;林錦均參與運送物資、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加上他另被裁定到事損壞罪成,連同暴動罪被判囚82個月,即6年10個月,為本案刑期最重的被告。

王宗堯及孫曉嵐等罪責相對較低

至於王宗堯、孫曉嵐、何俊諺和沈鏡樂的罪責均屬低等,他們案發時現身以示支持和鼓勵者,罪責屬輕等,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針對王宗堯,李官不接納他逗留時間短為有力求情因素,指暴動倚賴每個人的加入而延續。李官又指,不論王的名氣如何,他的行為均可狀大聲勢和士氣。李官最終判處受審後定罪的王和何囚74個月,認罪的孫、沈二人則分別57個月和55個月15日。

畢慧芬曾作小型指揮

餘下的羅樂生和畢慧芬的罪責則屬中等,他們案發時除支持和鼓勵外,有作進一步參與。羅曾參與運送物資,而畢則有作小型指揮等,兩人同以6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判囚59個月7日。

兩名記者只裁定逗留現場判罰款

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指,早前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的黃家豪和馬啟聰,兩人當日以記者身份進入立法會,期間黃在沒有需要下觸碰被撕毀的基本法小册子,法庭相信其非故意犯案,可幸相關證物未因而受損毁或污染,判其罰款1500港元;馬則案發時明知要撤離仍進入立法會,接納他只是按公司指示行事,罪責比黃輕,判罰款1000港元。

控方指2019年7月1日立法會被破壞後,其維修費高達3600萬。

立法會被破壞需斥資3600萬維修

控方指,2019年7月1日下午1時30分,有逾千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外集結,他們用鐵籠車、鐵枝等物品衝擊大樓外玻璃幕牆,警員六舉紅旗警告不獲理會。下午近6時,立法會秘書處發出「紅色警示」,要求所有人離開。3小時後,數百名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大樓,在會議廳進行大肆破壞,直至凌晨防暴警察進入立法會清場,所有示威者已離開。示威者當日在立法會大樓造成的破壞,令立法會要斥資3600萬元作維修。

王宗堯因其知名度被認出

藝人王宗堯當晚被傳媒拍到曾身處立法會大樓,並曾與示威者談話,警方因王的知名度而認出他。其餘被告亦曾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被告黃家豪及馬啟聰聲稱當日以記者身份身處現場,並在立法會內拍攝及採訪,法官認為說法真確,裁定兩人暴動罪名不成立;但逗留會議廳範圍罪罪成。

孫求情時稱抗爭未換來更民主的香港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求情時指當日進入立法會,惟公民抗爭未有換來更民主自由的香港。但她從未放棄追求公義,未來會繼續光明磊落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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