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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陋習童養媳實情為奴

封建陋習童養媳實情為奴

童養媳這種陋習,作為童養媳,只是比生存更好,也許是活受罪。
「童養媳」被形容為中國傳統陋習之一。童養媳就是那些從小被人抱養,到成年後,就要成為那人家的兒媳婦。盛行童養媳的原因,主要就是社會貧窮落後,老百姓生活低下,為了省去麻煩和「不必要」的開支,就將自已的女兒,給人去當童養媳。

晚清時期上海小女孩

在宋代,上層社會盛行童幼許婚。據《宋史·后妃傳》載,宋英宗高皇后小時便鞠養於皇宮,英宗此時也在皇宮內,並與皇后同年,仁宗謂「異日必以為配」,長大後二人遂成婚,生神宗。在同一時期的金朝,情況也普遍,《金史·后妃傳》記載金世宗曾說:「朕四五歲時,與皇后定婚。」

明代萬曆十六年 (公元1588年) 童養媳婚書

類似情況不只在皇家才有,民間也屢見不鮮。在宋代,婚姻論財,童幼許婚也是習俗之下,童養媳逐步流行。據《元史·刑法志》載:「諸以童養未成婚男婦,轉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婦歸宗。不追聘財。」童養婦見於正式律例,並成為社會問題。
童養媳,不少地方都有一些約定俗成規定,在清代,女方無須陪送嫁妝。江南地區更明文規定,女家不得向男家要任何禮節錢,女家也不需陪嫁妝。所以,童養媳對於男家來說,既省了一筆聘財,並且還增添一個廉價勞動力。對於女家來說,把女兒給人當童養媳,不但解決撫養負擔,更無須為女兒長大後置辦嫁妝一事費心費力。對於一般草根,特別對貧苦人民來說,這也是一個解救辦法。

明代童養媳婚書上的女孩手印。

古時說童養媳,也稱「媳婦仔」或者是「小媳婦」。表面說是媳婦,但實則為奴婢。據了解,童養媳一旦進入了男家,便成了老爺及奶奶虐待驅使的對象。等待著她們的,往往都是做繁重的粗活及身心備受折磨,童養媳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只能默默承受著這種深深的痛苦。這種婚姻,使婦女地位更低落。
清代的著名文人鄭板橋,就曾寫有一首同情童養媳、並指責婆母的詩,題目叫作《姑惡》,裡面說道:「小婦年十二,辭家事翁姑。 ......姑令雜作苦,持刀入中廚。 ......析薪纖手破,執熱十指枯。 ......姑曰幼不教,長大難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撻俱。五日無完衣,十日無完膚。吞聲向暗壁,啾唧微嘆籲。姑雲是詛咒,執杖持刀锫。豈無父母來,洗淚飾歡娛。豈無兄弟問,忍痛稱姑劬。疤痕掩破襟,禿髮雲病疏。一言及姑惡,生命無須臾。」由此可看出,童養媳在夫家過的生活,雖說不至於餓死,卻是極其悲慘痛苦。

清代婚事場景

實際上,這種宋元以來,摧殘婦女的野蠻、落後的婚姻形式,甚至指腹為婚以及童婚等,在元明清各代,律法上都是禁止的。《元史·刑法志》載:「諸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禁之。」明代的《戶令》也有記載:「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並行禁止。」然而卻是無濟於事,在民間,童養媳仍然盛行,未能革除。更甚的是,販賣人口者往往以「童養」為名,來詐騙錢財販賣女子,行為令人髮指。
童養媳這種習俗,到了民國初期仍然普遍存在。在台灣,童養媳約於1970年代逐步消失。至於大陸地區,即使在1950年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習俗仍未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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