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7日有示威者在屯門區堵路,警員追截一群在奔跑的人期間拘捕一名青年,指他管有雷射筆。青年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反指被制服後遭警察打頭,事後須接受開顱手術並留醫深切治療部。他今(24日)在屯門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樂文(27歲)報稱實驗室助理,控罪指他於去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管有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案情指案發時警員到附近處理堵路事件,甫下車便見被告文跑過,追截後拘捕他,並搜獲涉案雷射筆和一些示威者常用物品。
裁判官李志豪裁決就指,接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但認為單憑被告的裝束和搜獲的物品,便推論他必定是用雷射筆來照射警員或他人,實在有欠穩妥,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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