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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輕判反修例案惹覆核 上訴庭指反令被告失望 更打亂更生計劃

屢輕判反修例案惹覆核 上訴庭指反令被告失望 更打亂更生計劃



【on.cc東網專訊】裁判官在反修例案件中的判刑屢被指犯錯及輕判被告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今(10日)日在一宗判刑覆核的判詞中就特別重申,判處不合適的刑期,只是表面上對被告有利,如果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被告人在等待相關判決期間要承受的憂慮,亦可能要面對較重的刑罰,不但會令他們感到失望甚至受到打擊,亦有可能打亂他們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故法庭應對被告人判處相稱的刑罰。
一名21歲男學生於前年11月在沙田大會堂遭警方截查,被搜出有兩支灌了水泥的鐵通。他在去年8月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裁判官溫紹明被他監禁10天。律政司提出判刑覆核,上訴庭認為判刑明顯過輕及原則性犯錯,改判男生監禁3個月,今日頒判詞解釋原因。
潘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對控方選擇檢控的控罪有關注是可以理解,在某些情況下更是必須。但是選擇控罪屬律政司的職能範疇,即使原審衷心認為案件應以其他方式解決,比較合適做法應是在聽取答辯前與雙方作適當溝通,現時的情況難免會讓人以為他因不滿控罪而影響判刑。
潘官又指,涉案的金屬棒絕非如原審所指「個器具本身雖然似乎係被改裝過,但危險性唔係十分之大」,若不當使用可引致嚴重人命傷亡,因此律政司選擇以《公安條例》第33條作檢控實有充分理據,原審質疑檢控決定是錯誤理解甚至輕忽了本案的嚴重性。而原審即使對被告處境表示同情,判刑時亦要情理兼備,前提是必須有效反映被告的刑責,同時考慮懲罰性和阻嚇性。
總括而言,潘認認為原審判刑過輕,輕判被告更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以為年青人干犯嚴重罪行後,即使沒有合適和有力的求情理由仍可獲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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