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日港島多處出現示威衝突,一名33歲文員涉在灣仔管有一支雷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天(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6個月。裁判官崔美霞指控罪嚴重,被告在非法集結中攜有可傷人的雷射筆,犯案有一定預謀,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被告於庭上一度情緒不穩及身體失去平衡,須休庭逾1小時處理。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發時多區發生暴力衝突,被告冼詠倫(33歲)除涉案雷射筆外,另攜有防毒面罩及袖套等物品,明顯有一定預謀,被告當時攜有雷射筆,亦可能激使他人作暴力行為,有關法例是為保障公眾安全及社會安寧,認為判處阻嚇性刑罰是合適。
辯方今天進一步求情時,呈上2宗觀塘裁判法院的案例,同樣涉及管有雷射筆,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宗案件裁判官均採用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點。惟崔官指出兩案為裁判法院案件,並無約束力。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在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方案情指,當晚9時許灣仔聚集約30名示威者,警員追捕期間,被告在行人路上跑向警員,及至相距約5米時轉身逃跑,警員從後捉住及制服被告,在其背包中搜出涉案雷射筆、防毒面罩、袖套等物品。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503/bkn-20210503170358569-0503_00822_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