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9月旺角警署及太子站附近有群眾聚集,架設路障,一名23歲男保險從業員在太子站被搜出鐳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今(1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辯方指案發時該區沒有示威活動,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或想由黑衫換上綠衫,他單是管有鐳射筆已有相當刑責,判監5個月。。
被告梁振邦(24歲)從事保險,他涉於2019年9月8日在太子港鐵站管有鐳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告背包內有小丑面具
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指,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鐳射筆,惟爭議管有的意圖。控方案情指,警員2907當晚約8時巡邏太子站,見被告高舉雙手狀似換衫,遂上前查問,被告稱有朋友說換衣較為安全,警員在他背囊搜出一支鐳射筆、小丑面具和防毒面罩等物品,被告解釋將要歸還該些物品予他人。警員認為被告有可疑,指他當時褲袋並有一件掐作一塊的綠色T裇。
管有鐳射筆屬3B級號
陳官指,涉案的鐳射筆外殼註明屬3B級別,在40米射程內可致皮膚輕度燒傷及眼睛受損,被告必然知道是危險物品,案發時在港島區發生暴力事件,黑衣人在港鐵站內擾亂秩序及針對高內警員。她續指,被告背囊內物品不可能非事先安排,法庭不能忽視被告當時想由黑衫換上綠衫,他攜有的防毒面罩是典型示威裝備,此等原因造成累積效應,令控方案情有說明力,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管有鐳射筆意圖傷人,故裁定罪名成立。
案發時同區無示威活動
辯方求情指,被告修讀會計文憑,並患有焦慮症。案發時該區沒有示威活動,被告只管有一支沒有使用過的鐳射筆,望法庭從輕判刑。陳官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嚴重罪行,法庭須確保社會安全,單單管有該物品已具相當刑責,判處被告監禁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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