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批行徑誇張欠尊重 判由宣誓日起失資格 泛民四議員被DQ:good2::good2::good2::good2::good2:
【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司長及前行政長官梁振英繼成功挑戰青年新政兩名議員資格後,再「追擊」四名民主派議員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及姚松炎,要求法庭撤銷四人議員資格。高院法官區慶祥按去年人大釋法、《基本法》、《宣誓及聲明條例》及相關案例,昨裁定政府勝訴,四人宣誓無效,即時褫奪四人立法會議席,並須支付律政司訟費。「全軍覆沒」後四人表明會眾籌上訴至終院。
記者:方嘉欣 黃顯晴
區官頒下長達一百一十二頁的判詞,四名議員全被取消議席,議席由去年十月十二日宣誓當日起失效,四人曾以原告有政治動機及摧毀民主派為由申請終止聆訊,但區官認為純屬揣測。區官指,《基本法》第一 四條規定,候任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及內容恰當及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分別是「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莊重規定」及「實質信念規定」,這是憲法上的強制規定。
指長毛舉止違法欠真誠
梁國雄身穿印有公民抗命的黑色汗衫,手持黃傘及「人大831決議」紙板,走到宣誓 前用廣東話大叫「雨傘運動,不屈不撓 人民自主自決」,再斷斷續續地讀出誓言,把紙板撕碎,拋向天花,最後獲秘書長接納宣誓。法官用了共十頁解釋梁國雄的行為舉止違法,認為他違反「莊重規定」 及並非真誠。
區官批評「這些誇張的行徑,顯然超出宣誓場合所須有的莊嚴及尊重的合理範圍,而莊嚴與尊重是須與宣誓場合所具有的嚴肅性及憲法重要性相應的」,梁叫喊口號及撕碎紙張皆與宣誓之真正目的完全無關。梁不但展示戲劇化的行為,還在宣誓 前說「聽住各位,係好莊嚴 」,其實是冷嘲說反話。他宣誓前後叫喊口號,客觀來說他是試圖把額外信息傳遞作為宣誓的一部分,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即使梁指立會主席及秘書以前也接受他及其他立會議員的類似宣誓,區官強調,只會考慮本案梁的行為是否符合規定。區官認為議員理應清楚法例及無視法律的後果,莊重及真誠是容易明白的用字,毋須特別解釋。
抨劉小麗無意履行責任
區官指,劉小麗宣誓前後「加料」,緩慢逐字讀出誓言,每字之間停頓約六秒,花了約十分鐘才讀完誓言,翌日在facebook指「宣誓時只是讀出九十個沒有連串的獨立字句」等。鑑於她在獲邀宣誓後加添字句,作為誓言的一部分傳遞開去,劉以機械化、不連貫的方式宣誓,令誓言無法傳達實質意義,她的態度和方式清楚表示她無意履行誓言訂明的責任,因此劉的宣誓不符合「實質信念規定」及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羅冠聰在宣誓前後「加料」及宣誓時變調,區官認為他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客觀來看羅藉 開場白傳遞兩項信息:制度及極權「逼使」作為當選議員的他宣誓,以及中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利用誓言規定作為政治工具,「逼使」他承諾效忠香港及擁護《基本法》。法官指關鍵點在於開場白是在立法會秘書邀請羅宣誓之後進行,由他被邀請宣誓那一刻起,已開啟宣誓程序,隨後的所有行為都會被視為宣誓一部分。
羅在開場白提及「宣誓神聖的儀式已經淪為政權的工具,強行令民意代表屈服在制度和強權之下」,一般人的理解是「制度和強權」分別影射《基本法》第一 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及中國。換言之羅認為宣誓是政治工具,法律上強逼他宣誓,一般人都會視他不自願宣誓。羅變調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字,表達質疑或不尊重中國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合法主權地位。
姚松炎改誓詞是蓄意
姚松炎擅自更改誓詞,中間加入「定當守護香港制度公義」等共廿五個字詞,其後獲准再度宣誓,惟他讀完又即時地及流暢地加料。法官認為他是蓄意的,非無心之失,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四人即時喪失議員的資格,無權聲稱以立法會議員的身分行事,須要騰空立會辦公室,禁止進入立法會行使議員權利,而立會秘書決定接納的宣誓在法律上是錯誤的,應予以推翻。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二二三等,高院雜項三三七八等——二 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