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其中一名被告李子賢承認在2019年9月參與金鐘暴動,期間襲擊一名警員,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半。 法官鄭紀航判刑時指出,被告案發時明顯有備而來,帶備封箱膠纸、索帶、金屬層架及鐵支等,均可用來架設路障,帶備望遠鏡則可用以觀察形勢。法官表示,被告一身黑色打扮,是為掩飾身份,逃避法律責任。案發當日雖然是周六,但案發地點為高級寫字樓、金融商業中心,數百名示威者干犯案件,嚴重影響本港治安及國際聲譽。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磚頭等,定必損壞環境,亦令警員、示威者安全受威脅,因此暴動罪以4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 法官指出,被告以磚頭向警員頭部連打4下,行為凶殘狠毒,幸好警員戴有頭盔保護不致受傷,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兩罪共判囚3年半。 案情指,被告李子賢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明人士參與暴動,並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警員。李子賢前年因偷越邊境罪,被深圳鹽田人民法院判刑7個月,去年3月刑滿被遣返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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