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務省因應近年的未成年賣淫以及流鶯問題,考慮對於賣淫相關法律進行修訂,當中包括把目前只對妓女處分不對等處分,加入對嫖客作出懲處。
日本《讀賣新聞》報道,法務省在考慮修訂現行有關於成年人的賣淫法律。有關的《賣淫防止法》早在1956年制定,其目的是因為認為賣淫「擾亂社會道德」,指與未指明的伴侶發生性關係以換取金錢需要作出禁止。然而,性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但組織和安排賣淫活動則屬於違法行為。即使是在公共場所招攬顧客或等待顧客,可能面臨最高6個月的刑期或最高2萬日圓的罰款。然而現行法例對嫖客一方是沒有刑法規定,只有對方是未成年人,犯罪者可能會根據《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禁止法》和《兒童福利法》被起訴。
在去年秋季的國會特別會議上,討論的焦點集中在《賣淫防止法》中沒有對嫖客進行處罰的條款,並多次呼籲進行法律改革。有人指出:「現行法律存在扭曲,只有那些被迫賣淫的女性才會被逮捕。」首相高市早苗指出:「考慮到近期的社會形勢,我們將對賣淫監管方式進行必要的審查。」她指示法務大臣負責審查工作,而法務省也一直在研究海外現行法律的實施情況和相關法律。法務省將在3月召開專家會議,檢討對於涉及「問價」行為的嫖客施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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