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門條約
1840年至1842年英國發動的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以清朝政府被迫簽訂《南京條約》而告結束。戰後,英方利用清朝政府對國際慣例和己方利益的無知,引誘清方就通商口岸的各項制度在南京和廣東繼續談判。
虎門條約簽定過程
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雙方達成海關稅則,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佈了《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10月8日,清朝欽差大臣耆英、英國駐華全權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兩國政府在廣東虎門簽訂《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又稱《虎門條約》。先前公佈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作為《虎門條約》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虎門條約的影響
中英《虎門條約》共16條,另附"小船定例"3條;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共15款,另將兩國貿易中的26類貨物的關稅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使得中國的主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中國喪失了下列重要權利:1.關稅自主權。雙方將海關稅則以兩國協定的方式規定下來,清朝政府也就從此承擔了相應的條約義務,從而在實際上喪失了單獨改變稅率的權力。2.對英人的司法審判權。條約規定,遇有交涉詞訟,由英領事與中國官員會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處置,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官照辦。這就將在華英人完全置於中國法律體系之外,置於中國司法審判權之外了。3.片面最惠國待遇。條約規定"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准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說,英人可以享有今後清朝與其他國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的一切權利。4.英艦進泊通商口岸。條約規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隻在彼灣泊,以便將貨船上水手嚴行約束,該管事官(即英國領事)亦即藉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由此,在"約束"僑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為英艦自由往來的碼頭,在此後的中外戰爭中,各通商口岸成為清朝無法設防的城市。此外,條約對中國的引水權、海關驗貨權等多有破壞,而條約中關於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規定,後又被英方曲解為設置"租界"的法律依據。
《虎門條約》的簽訂,使中國的主權遭到極為嚴重的破壞,進一步損害了中國的權益,給中國的社會與經濟發展帶來了災難性的影響。
條約原文:
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虎門。
按照前在江南省城經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大英欽奉全權公使大臣議結兩國萬年和好,繕寫成冊,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英國幹華麗士船上書名畫押;旋將和約二冊分送兩國君上御覽,既奉恩准鈐蓋禦寶,批准施行,嗣于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兩國大臣在香港以和約敬謹互換,永遠遵守;其和約所載各事宜內,有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須議定進、出口貨物稅餉則例一款,業經會議條例,通行遵照;又和約議定後另有緊要數款,必須議明酌定,以為萬年和好之確據,茲欽差大臣、公使大臣商議悉臻妥協,彼此所見皆同,為此謹立條款,作為善後事宜附粘和約一冊,凡此條款實與原繕萬年和約無異,兩國均須專一奉行,切不可稍有乖違,致背成約。
計開:
一、所有欽差大臣、公使大臣畫押鈐印進、出口貨物稅則例附粘之冊,嗣後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為式。
二、所有欽差大臣、公使大臣畫押鈐印新定貿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後五港口均奉以為式。
三、新定貿易章程第三條貨船進口報送一款內所言罰銀若干員及貨物查抄入官等語,此銀連貨皆歸中華國帑,以充公項。
四、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開闢之後,其英商貿易處所只准在五港口,不准赴他處港口,亦不許華民在他處港口串同私相貿易。將來英國公使有諭 示明不許他往,而英商如或背約不服禁令,及將公使告示置若罔聞,擅往他處港口游奕販賣,任憑中國員弁連船連貨一併抄取入官,英官不得爭論;倘華民在他處港口與英商私串貿易,則國法俱在,應照例辦理。
五、前在江南業經議定,以後商欠斷不可官為保交,又新定貿易章程第四條英商與華商交易一款內,複將不能報洋行代賠之舊例呈請著賠切實聲明在案,嗣後不拘華商欠英商及英商欠華商之債,如果帳據確鑿,人在產存,均應由華、英該管官一體從公處結,以昭平允,仍照原約,彼此代為著追,均不代為保償。
六、廣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時來往,均不可妄到鄉間任意遊行,更不可遠入內地貿易,中華地方官應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勢,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候管事官與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約之後,方准上岸。倘有英人違背此條禁約,擅到內地遠遊者,不論系何品級,即聽該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國管事官依情處罪,但該民人等不得擅自毆打傷害,致傷和好。
七、在萬年和約內言明,允准英人攜眷赴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華地方官必須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議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賃;其租價必照五港口之現在所值高低為准,務求平允,華民不許勒索,英商不許強租。英國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間,或租屋若干所,通報地方官,轉報立案;惟房屋之增減,視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視乎貿易之衰旺,難以預定額數。
八、向來各外國商人止准在廣州一港口貿易,上年在江南曾經議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國商人一體赴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四港口貿易,英國毫無靳惜,但各國既與英人無異,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准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國均不得藉有此條,任意妄有請求,以昭信守。
九、倘有不法華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住英國官船、貨船避匿者,一經英官查出,即應交與華官按法處治;倘華官或探聞在先,或查出形跡可疑,而英官尚未查出,則華官當為照會英官,以便訪查嚴拿,若已經罪人供認,或查有證據知其人實系犯罪逃匿者,英官必即交出,斷無異言。其英國水手、兵丁或別項英人,不論本國、屬國,黑、白之類,無論何故,倘有逃至中國地方藏匿者,華官亦必嚴行捉拿監禁,交給近地英官收辦,均不可庇護隱匿,有乖和好。
十、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隻在彼灣泊,以便將各貨船上水手嚴行約束,該管事官亦即藉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其官船之水手人等悉聽駐船英官約束,所有議定不許進內地遠遊之章程,官船水手及貨船水手一體奉行。其官船將去之時,必另有一隻接代,該港口之管事官或領事官必先具報中國地方官,以免生疑;凡有此等接代官船到中國時,中國兵船不得攔阻,至於英國官船既不載貨,又不貿易,自可免納船鈔,前已于貿易章程第十四條內議明在案。
十一、萬年和約內言明,俟將議定之銀數交清,其定海、古浪嶼駐守英兵必即退出,以地退回中國,為此預行議明,於退地之後,凡有英官居住房屋及所用之棧房、兵房等,無論系英人造建或曾經修整,均不得拆毀,即交還華官,轉交各業戶管理,亦不請追修造價值,庶免致遲延不退,以及口角爭論之事,以敦和好。
十二、則例船鈔各費既議定平允數目,所有向來英商串合華商偷漏稅餉與海關衙役私自庇護分肥諸弊,俱可剔除,英國公使曾有告示發出,嚴禁英商,不許稍有偷漏,並嚴飭所屬管事官等,將凡系英國在各港口來往貿易之商人,加意約束,四面察查,以杜弊端。倘訪聞有偷漏走私之案,該管事官即時通報中華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拿,其偷漏之貨,無論價值、品類全數查抄入官,並將偷漏之 商船,或不許貿易,或俟其賬目清後即嚴行驅出,均不稍為袒護。本地方官亦應將串同偷漏之華商及庇護分肥之衙役,一併查明,照例處辦。
十三、嗣後凡華民等欲帶貨往香港銷售者,先在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各關口,遵照新例,完納稅銀,由海關將牌照發給,俾得前往無阻。若華民欲赴香港置貨者,亦准其赴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華官衙門請牌來往,於運貨進口之日完稅。但華民既經置貨,必須用華船運載帶回,其華船亦在香港請牌照出口,與在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各港口給牌赴香港者無異。凡商船商人領有此等牌照者,每來往一次,必須將原領牌照呈繳華官,以便查銷,免滋影射之弊。其餘各省及粵、閩、江、浙四省內,如乍浦等處,均非互市之處,不准華商擅請牌照往來香港,仍責成九龍巡檢會同英官,隨時稽查通報。
十四、香港必須特派英官一員,凡遇華船赴彼售貨、置貨者,將牌照嚴行稽查。倘有商船、商人並未帶有牌照,或雖有牌照而非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所給者,即視為偷漏亂行之船,不許其在香港通商貿易,並將情由具報華官,以便備案。如此辦理不惟洋盜無可混跡,即走私偷漏各弊,亦可杜絕矣。
十五、香港本非五處碼頭可比,並未設有華官,如有華商在彼拖欠各國商人債項,由英官就近清理。倘欠債之華商逃出香港,實在潛回原籍,確有家資產業者,英國管事官將情由備文報知華官,勒限嚴追;但中華客商出海貿易,必有行保,若英商不查明白,被其假託誆騙,華官無從過問。至英商有在五港口欠各華商賬目,而逃赴香港者,華官若以清單及各憑據通報英官,英官必須查照上文第五條辦理,以歸劃一。
十六、前條載明,凡系華民帶貨往香港銷售,或由香港帶貨至各港口者,必由各關發給牌照等語。今議定,各港口海關按月以所發給之牌照若干張,船隻系何字型大小,商人系何姓名,貨物系何品類、若干數目,或由香港運至各港口,或由各港口運至香港,每月逐一具報粵海關,粵海關轉為通知香港管理之英官,以便查明稽核。該英官亦應將來往各商之船號、商名、貨物數目,每月照式具報粵海關,而粵海關即便通行各海關,查明稽核,如此互相查察,庶可杜絕假用牌單、影射偷漏等弊,而事亦不致兩歧。
十七、英國之各小船,如二枝桅或一枝桅、三板、划艇等名目,向不輸鈔。今議定,各船由香港赴省、由省赴澳,除僅只搭客,附帶書信、行李,仍照舊例免其納鈔外,倘載有貨物,無論出、入口及已、未滿載,但使有一擔之貨,其船即應按噸輸納船鈔,以昭核實;惟此等小船,非大洋船可比,且不時往來,進口每月數次不等,亦與大洋船之進口後即停泊黃浦者不同,若與大洋船一例納鈔,未免偏枯。嗣後此等小船,最小者以七十五噸為率,最大者以一百五十噸為率,每進口一次,按噸納鈔一錢;共不及七十五噸者,仍照七十五噸計算;倘已逾一百五十噸者,即作大洋船論,仍按新例,每噸輸鈔五錢。至福州等口並無此等小船往來,應無庸議。
今將各小船定例,開列於後:
一、凡此等英國二枝桅、一枝桅、划艇等小船,必須領英官牌照,用漢、英字樣言明大、小,何等樣船隻,能載若干噸,以便稽查。
二、此等小船,每到虎門,即必停止通報,與大洋船無異。倘內載有稅貨物,均應在黃浦關口通報,到省城時,即將牌照繳存管事官收報,以便代請粵海關,准令起貨。若未經海關允准,擅自卸貨,即按照新定貿易章程之第三段貨船進口報關一款辦理。
三、容俟進口貨既起清,出口貨又全下船,其進口、出口稅與船鈔亦已納完,駐省管事官即給還牌照,准其開行。
此善後事宜附粘和約其內載十六條款,附入小船則例一條,繕寫四冊,今由欽差大臣、公使大臣蓋印劃押,先將二冊互換,照依施行,並由兩國大臣將二冊一面具奏;但兩國相距遙遠,奉到渝旨,遲速不齊。今議定,一俟奉有大皇帝?批允准,既由欽差大臣將原冊轉交廣東黃臬台,賚交公使大臣查照收執。將來奉到君主親筆准行,寄回香港,再由公使大臣委員送至廣東交黃臬台,轉送欽差大使查照,俾兩國永遠遵守,以敦萬年和好之誼。須至善後和約者。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十月初八日
于虎門寨蓋印畫押為據。
附注
本條款見《道光條約》,卷3,頁24-30。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390-399。
本條款原稱為《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又稱為《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通常稱為《虎門條約》或《虎門附約》。條款本身僅十六款,最後三款系《小船則例》,附在條款後,作為善後條款的一部分。
五口通商章程
海關稅則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于虎門。
一、進出口雇用引水一款
凡議准通商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每遇英商貨船到口准令引水即行帶進;迨英商貿易輸稅全完,欲行回國,亦准引水隨時帶出,俾免滯延。至雇募引水工價若干,應按各口水程遠近,平險,分別多寡,即由英國派出管事官秉公議定酌給。
二、口內押船人役一款
凡應嚴防偷漏之法,悉聽中國各口收稅官從便辦理。凡遇英商貨船到口,一經引水帶進後,即由各海關揀派妥實丁役一、二人,隨同看押,預防走私。或自雇小船乘坐,或竟搭坐英船,均聽其便。其所需食用,應由海關按日給銀,自行備辦,不得需索英商絲毫規費。有犯,計贓論罪。
三、貨船進口報關一款
英國商船一經到口停泊,其船主限一日之內,赴英國管事官署中,將船牌、艙口單、報單各件交與管事官查閱收貯;如有不遵,罰銀二百元。若投遞假單,罰銀五百元。若與未奉官准開艙之先,遽行開艙卸貨,罰銀五百元,並將擅行卸運之貨一概查抄入官。管事官既得船牌及艙口報單等件,即行文通知該口海關,將該船大小可載若干噸、運來系何宗貨物逐一聲明,以憑抽驗明確,准予開艙卸貨,按例輸稅。
四、英商與華商交易一款
凡現經議定,英商卸貨後自投商賈,無論與何人交易,聽從其便。惟中國商人設遇有誆騙貨物脫逃及拖欠貨價不能歸還者,一經控告到官,中國官員自必即為查追;倘誆騙之犯實系逃匿無蹤,欠債之人實已身亡產絕者,英商不得執洋行代賠之舊例呈請著賠。
五、貨船按噸輸鈔一款
凡英國進口商船,應查照船牌開明可載若干,定輸稅之多寡,計每噸輸銀五錢。所有納鈔舊例及出口、進口日月規各項費用,均行停止。
六、進出口貨納稅一款
凡系進口、出口貨物,均按新定則例,五口一律納稅,此外各項規費絲毫不能加增。其英國商船運貨進口及販貨出口,均須按照則例,將船鈔、稅銀掃數輸納全完,由海關給發完稅紅單,該商呈送英國管事官驗明,方准發還船牌,令行出口。
七、大關秉公驗貨一款
凡英商運貨進口者,即於卸貨之日,販貨出口者,即於下貨之日,先期通報英官,由英官差自雇通事轉報海關,以便公同查驗,彼此無虧。英商亦必派人在彼,眼同料理。倘或當時英商無人在場看驗,事後另有告訴者,由英國官駁斥,不為查辦。至則例內所載按價若干抽稅若干各貨,倘海關驗貨人役與英商不能平定其價,即各邀客商二、三人前來驗貨,其客商內有願出某價買此貨者即以所出最高之價定為此貨之價,免致收稅有虧。又有連皮過秤除皮核算之貨,如茶葉一項,倘海關人役與英商意見或異,即於每百箱內聽關役揀出若干箱,英商亦揀出若干箱,先以一箱連皮過秤得若干斤,再秤其皮得若干斤,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實在斤數,其餘貨物但有包皮者,均可准此類推。倘有理論不明者,英商赴管事官報知情由,通知海關酌辦,然必於當日稟報,遲則不為准理。凡有此尚須理論之件,海關暫緩填簿,免致填入後礙難更易,須候秉公核斷明晰,再為登填。
八、何時何銀偷稅一款
英商進口,必須鈔稅全完,方准進口。海關應擇殷實鋪戶、設立銀號數處發給執照,注明准某號代納英商稅銀字樣,作為憑據,以便英商按期前往。交納均准用洋錢輸征,惟此等洋錢,色有不足,即應隨時隨地由該口英官及海關議定,某類洋錢應加納補水若干,公商妥辦。
九、秤碼丈尺一款
嗣後各口秤貨之大秤、兌銀之砝碼、量物之丈尺均須按粵海關向用之式製造數副、鐫刻圖印為憑,每口每件發交二副,以一副交海關,以一副交英國管事官查收,以便按查輕重、長短,計貨計銀,遵例輸稅。倘驗貨人役與英商理論長短、較量輕重,悉憑此秤碼、丈尺為准,以杜爭端。
十、剝貨小船一款
每遇卸貨、下貨,任從英商自雇小船剝運,不論西瓜扁及各項艇只,其雇價銀兩若干,聽英商與船戶自行議定,不必官為經理,亦不必限定何船攬載。倘有走私漏稅情弊查出,將該船戶自必照例懲辦。至此等小船,倘有因剝運貨物誆騙逃走者,中國官員即應嚴行查拿,而英商亦應各自留心防範,免貽後累。
十一、禁止剝貨過船一款
凡英商進口船隻,不准互相剝貨;倘有必須將貨剝過別船者,須先將實在情節,稟請英官察奪給牌,並移請海關委員查驗明確,方准剝運。倘有不先票明候驗,私行剝貨者,即將剝運之貨一概查抄入官。
十二、設立屬員約束水手一款
英國貨船灣泊處所,由管事官分設妥善屬員一員,就近約束水手人等,先須竭力禁止英稍免致與內地民人詞訟爭論為要。倘不幸遇有此等事件,英國屬員即應竭力設法解釋。若英國水手上岸,屬員必須派船內夥長一名,伴同行走,倘有吵鬧爭論等事,俱惟該夥長是問。凡系船中水手應用衣食等物,內地官員不得攔阻小民傍船買賣。
十三、英人華民交涉詞訟一款
凡英商稟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勉力勸息,使不成訟。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一例勸息,免致小事釀成大案。其英商欲行投票大憲,均應由管事官投遞,稟內倘有不合之語,管事官即駁斥另換,不為代遞。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又不能將就,即移請華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實情,即為秉公定斷,免滋訟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均應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後條款辦理。
十四、英國官船口內停泊一款
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內准英國官船停泊一隻,俾管事官及屬員嚴行約束水手人等,免致滋事。惟官船非貨船可比,即不載貨又非為貿易而來,其鈔稅等費均應豁免。至官船進口、出口,英國管事官應先期通報海關,以憑查照。
十五、英商貨船擔保一款
向例英國商船進口,投行認保,所有出、入口貨稅均由保商代納。現經裁撤保商,則進口貨船即由英官擔保。
附注
本章程及海關稅則均見《道光條約》,卷2,頁12-27。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369-389。
本章程原稱《議定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或稱《五口通商章程》 。
本章程及稅則實際上於一八四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已在香港公佈,但在簽訂《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時,本章程及稅則均視為該善後條款的部分,因而以善後條款的簽訂日期為本章程及稅則的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