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接觸古代人畫押按手印,大多由古裝電視劇中看到,例如犯人認罪後畫押、窮人賣身契等等,事實上,古人也會在房契、地契的交易轉讓中,都會按手印。那麼,古代並沒有現代的快速指紋鑑定,那他們單靠畫押手印,就能分辨真假嗎?
在古人,很多人都不識字,大概能寫自己的名字已經非常厲害,所以,要在一些重要文書中,代表著同意、產生法律效力,賦予文書的確實時,按手印的確相對可行。而有知識、文化及身份地位的人,通常都擁有自己專屬印章。
據了解,最先普及的文書確定方法,並非按手印,而是畫圈或者畫十字。不過後來官府發現,圈及十字並不能區分和確定是否為當事人簽下,所以就利用手印指紋這個與生俱來且每人都不同的特性,作為當事人確認的證明。官府也會專門培養一批分指紋的人,稍加訓練就能清楚辨別指紋誰屬。
考古學家從新石器時代中期的半坡遺址,出土陶器印有清晰可見的指紋圖案,而隨後也出土不少文物,多處體現指紋應用。在1975年12月湖北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穴盜》記載了古人按手印時,會將整隻手的紋路都記錄下來,以供參考:「內中及穴中外壤有膝、手跡、膝,手各處。」也可見中國早在秦代,司法人員已將手印作為破案方法,並對作案現場司法檢驗的物證。
此後歷朝歷代也習慣沿用在文書上以手印指模、掌模為鑑。在中國古代,當兵都要造冊,叫做「箕斗冊」(「箕斗」即為人手上的指紋),登記士兵手印中的指紋,以便檢查。這表明當時己能對指紋按形態、結構作正確分類,並將這種分類特徵和知識應用於社會。到了唐代,手印鑑定技術成熟,因此唐朝的契約、遺囑等文書上面都有指紋。
1927年,德國的羅伯特·海因德爾(Robert Heindel)著有《世界指紋史》 (A World History of Fingerprint),指出中國唐朝的賈公彥,是世界上提出用指紋識別人的第一個學者。到了南宋,提刑官宋慈首次採用了指紋斷案,他寫的《洗冤錄》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書,當中也有篇章講述破案採集指紋的案例,總結前人經驗,正式提出將手印中的指紋識別,作為判定人的方法。隨後指紋的鑑定使用開始大規模普及。
至於西方對指紋的研究,是從17世紀開始,到了19世紀末才用指紋斷案。1880年,英國醫生亨利福爾茲在英國《自然雜誌》發表文章,講述指紋會在杯子上留下痕跡,可以用來證明罪犯身份。1892年,英國科學家法朗西斯蓋爾頓(Francis Galton) 發表了《指紋學》,提出了三個影響重大的科學論點:指紋終生不變、指紋可識別、指紋可分類。到了1896年,高級警官愛德華·理查德·亨利(Edward Richard Henry)提出亨利指紋分類系統,將指紋分為「乎拱型」、「凸拱型」、「撓骨環狀型」、「屍骨環狀型」、「螺紋型」五種類型。20世紀初,這種指紋分析方法相繼為世界各國採納,並在此基礎上,使指紋學逐漸形成一門獨立的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