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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內有辣椒噴霧棒球棍學徒藏武罪成囚18月

車內有辣椒噴霧棒球棍學徒藏武罪成囚18月


警方去年8月中在上水截查一輛私家車時,發現車內放有棒球棍、鐵通和辣椒噴霧等物品,於是拘捕任職地盤電工學徒的司機,及後再於他的住所搜獲兩支雷射筆。涉案司機否認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29日)在粉嶺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涉案兩支棒球棍和兩瓶辣椒油屬攻擊性武器,餘下的兩支雷射筆和兩支鐵通則不屬武器,裁定被告其中一罪罪成,重判他入獄18個月。


裁判官判刑指,涉案辣椒油多達1公升,主要會令皮膚和眼睛有灼熱感覺,但不會帶來後遺症。惟棒球棍若用來向頭部揮擊,可令傷者成植物人,即使向身體施襲,也可造成骨折甚或永久傷殘,加上被告同時管有兩支,若用來圍毆目標,後果會更嚴重。


辯方求情則指,被告李育誠(21歲)雖然成績不好,但為人有志氣和有上進心,工作之餘仍有進修,希望取得電工牌,同時亦有發展自己興趣,更曾入選香港柔道代表隊。此外,被告的女友懷有身孕,兩人打算結婚,案件將對被告家人和女友造成影響,希望法庭判緩刑。


控罪指被告李育誠於去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及於翌日在其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雷射筆。


裁判官裁決指,接納涉案鐵通是被告用來工作之用,而雷射筆亦不屬武器。惟裁判官不接納被告指,打算用難於清洗又容易跣腳的辣椒油來驅蟲的說法,遂裁定該兩瓶辣椒噴霧屬攻擊性武器。


此外,被告辯稱購買該兩支棒球棍是打算用來和朋友練習,裁判官同樣不接納其說法,直言若被告曾和友人打波,理應要提出相關的有利證供,但被告沒有舉證,故法庭認為他根本沒有參與這項運動,棒球棍只是用來施襲,故裁定他罪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29/bkn-20200729113933087-0729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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