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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河童黃之鋒質疑立法會參選年齡限制違憲 高院押後裁決

本地河童黃之鋒質疑立法會參選年齡限制違憲 高院押後裁決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選舉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的規定,認為是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高院今早開庭審理案件,以決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案件押後裁決。
  申請人黃之鋒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黃文傑指,參選是市民的基本權利,設定年齡限制是雙重限制,影響投票者及有意參選的人士,質疑有關限制參選年齡違憲。
  黃又指,政府早年立法目的是希望參選人士具有一定的成熟程度,但政府完全未能提供證據,去支持21歲與成熟程度的關係,只是單純的假設。
  黃續指,立法規定18歲可投票,但21歲才可參選,質疑該3年的差距是否代表有「額外資格」,又指出條例無規定教育程度,中學生現今接受的教育,與80年代不同,懂得從多角度思考社會問題,法庭不應以舊有標準去處理,並強調法庭有責任去審視該條例是否合理。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指出,本案屬政治問題,有關條例是由立法會訂立,不應由法庭處理。余又指,現時無一個國家的立法機構沒有設定年齡限制,又緩引多個歐洲國家的有關例子,指法庭不需在審理每宗案件,都需要證據。 對於申請人一方質疑,立法規定18歲可投票,但21歲才可參選,余指選舉權和被選權兩者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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