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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教練示威現場打警臉罪成 判囚4個月

健身教練示威現場打警臉罪成 判囚4個月

2019年7月7日九龍區有遊行示威,一名健身教練涉嫌在旺角拳打警署警長,又在被截停期間掙扎,因而被控襲警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案件早前審訊後,裁判官劉淑嫻今天(1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他兩項罪名成立。裁判官指,雖然控方證人證供與錄影片段有細微差異,但不影響其可信及可靠性;相反被告在現場曾稱自己站在該處但突然被捕,這些開脫性陳述未經庭上盤問,故不給予任何比重。劉官考慮到案件非同類中最嚴重者,警員沒有因襲擊受傷,加上案件發生已2年,被告已承受長時間的壓力,最終判處被告即時入獄4個月。
37歲被告陳正男,報稱任職健身教練。他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至26號地下外,抗拒及襲擊警署警長50657。遇襲警署警長審訊中供稱,當日他身穿警察背心到場,當時西洋菜南街近亞皆老街有人聚集,他看見10多人包圍另一便衣警員,便打算上前支援,並要求附近人群退後及不要靠近,惟被告突然從人群中行出,沒有理會警告及回應「咩呀!」,並隨即右拳打向警署警長左臉。警署警長大叫「襲警」及捉住被告,惟被告不斷掙扎,另一警員協助,雙方其後一度倒地;最終糾纏至亞皆老街一店舖外,被告由多名警員制服。
裁判官今天裁決時,認為遇襲警署警長及協助拘捕的警員均為誠實可靠證人,指兩人在辯方盤問下沒有動搖,證供清晰。雖然辯方倚賴警方現場錄影片段,逐秒對比控方證人證供及盤問,而片段亦沒有拍攝到警署警長遇襲一刻,惟裁判官認為辯方指出的片段差異,僅為細微枝節,不影響證人可信可靠性,而且證人的現場觀察亦受感官限制,及被專注的事物所帶動。裁判官認為人非機械,細微差異並無關鍵性影響。
裁判官又指,辯方指出片段中,被告被警員制服後,被帶到亞皆老街一店舖外坐下,被告曾大叫「做咩呀?我都無郁!」,又曾表示自己只是站在該處,但突然被捕。惟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的說法只是開脫性陳述,而被告沒有出庭作供,說法未經庭上盤問,故不給予比重。雖然辯方又指,協助拘捕的警員沒有聽到警署警長大叫「襲警」及宣布拘捕,但裁判官翻看片段,發現環境混亂嘈雜,因此警員不一定聽到警署警長宣布拘捕。最終,裁判官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兩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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