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文員的18歲DSE男考生在去年11月11日「大三罷」期間,腳踢一名正在將軍澳追截示威者的警長左腳小腿一下,觀塘法院裁判官徐綺薇在今年6月判其感化1年,律政司不服刑罰並獲批覆核,上訴庭上月改判男生即時監禁30日。上訴庭今頒布書面理由,指出他腳踢向警長的目的必然就是要阻礙警長執法,而其行為很可能會引起其他人效法,造成更大規模的暴力衝突。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過於著重他的個人處境、家庭狀況和感化主任的建議,判以感化1年是原則犯錯和明顯過輕,必須糾正。
判案理由書由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所頒發,彭官指18歲男答辯人龔逸勤在案發時突然用其左腳踢向警長的左前小腿,警長未有摔倒地上,小腿亦沒有受傷。控方接納龔只是路過而不是示威者,但案發當日「大三罷」部分路面被堵,地鐵站關站,當有身穿全副防護裝備的警務人員向他迎面跑來追向示威者,龔一定知道警務人員是在執法。
彭官認為龔腳踢向警長目的必然就是要阻礙警長執法,警長被踢中小腿而沒有受傷,全因穿了護脛保護,沒有重傷純粹出於幸運。彭官指龔出手襲擊警務人員,很可能會引起其他人效法,造成更大規模的暴力衝突,而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完全聚焦於有利龔的個人因素,甚至沒有辨識出案中的任何加重罪責因素。
上訴庭指龔的罪責比一般襲警案高,即使考慮到其個人處境、家庭狀況,和感化主任的建議,即時監禁還是唯一可取的刑罰,故撤銷原有的感化令,以8個星期為量刑基準,考慮龔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再由於這是一宗刑期覆核申請,故再減免一星期至即時監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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