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外賣員年初天水圍遭警察截查時,被搜出一張「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貼紙,後來被指涉偷竊外賣袋被捕。他在警署用頭襲擊一名警長,被控襲警罪,經審訊後今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指,被告在錄影會面及庭上供詞描述的主要情節有關鍵不合理,裁定他非可靠證人,受襲警長證供清晰仔細,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信納他為誠實證人。施官原判被告囚8個月,辯方提出刑期覆核,施官指因《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最高刑期為半年,終判被告入獄4個月。
施官判刑時斥被告無悔意,但考慮到案情非最嚴重,再就被告的精神問題減刑30日。施官指襲警是嚴重罪行,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保護警員安全。施官指本案雖不涉示威,沒有造成漣漪效應,但案發地點在警署,被告目無法紀。而被告的背景不正面,曾有兩次涉暴力的案底不能奢求減刑。
施官裁決時指,被告在錄影會面及庭上供詞描述主要情節時有關鍵不合理。他在錄影會面中稱,自己因為沒有偷竊情緒激動下才撼牆,並指可能是警長自己滑倒撞到他的頭,但在庭上就指因為要求去醫院不果才撼牆,沒有撞到警長。施官指被告未能解釋兩次說法不一,認為案情有關鍵不合理,裁定他為不可靠證人。
施官認為警員證供清晰,警長唐家裕和協助制服被告的警員20713所描述的受襲和制服被告過程均吻合,警長傷勢亦與醫生報告稱他右眉內側有腫脹及觸痛吻合。
辯方大律師蘇俊文求情指,被告還押前任職貨車司機,月入約兩萬元,他與母親及爺爺同住,是家中經濟支柱。他小時候被診斷出反社會人格,有精神問題,須定期覆診。辯方續指被告原被警員以涉嫌盜竊帶返警署,之後卻沒有被控此罪,因而感到冤屈,一時情緒失控襲擊警長,而警長傷勢不算嚴重,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
被告趙康勝(21歲,現任職倉務員),涉於今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房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唐家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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