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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漢軍旗人的從屬問題

清代漢軍旗人的從屬問題

“漢軍旗人”作為八旗制度三個組成部分之一就算作八旗成員即滿族人,是不應該成為什麼問題的。因為“旗人”這一稱呼既是滿族人的自稱,更多的又是漢族人對滿族人的他稱,從有清一代直到解放前後,廣泛地在社會上流行著。當不熟知的人見面時,問“你在旗不在旗”,就是“你是滿族人不是”的習慣用語。我們知道,“八旗滿洲”(簡稱“滿洲”)是八旗制度三個組成部分之一的主要成員,當然應該是“旗人”,那麼,“八旗蒙古”和“八旗漢軍”既然一同被編在八旗之下,享有與“八旗滿洲”同等的地位,何嘗不可以自稱或被稱為“旗人”即滿族人呢?

    事實正是這樣,史書上明文記載著:“太祖(努爾哈赤)……肇建八旗,以統滿洲、蒙古、漢軍之眾,……鹹隸旗籍。”又說:“太祖……太宗(皇太極)……建立八旗,…….每旗析三部,以從龍部落及傍小國臣順者子孫、臣民為滿洲;諸漠北引弓之民景化內徒者,別為蒙古;而以遼人、故明指揮使子孫、他中朝(亦指明朝)將眾來降及所掠得,別隸為漢軍。”說得最確切明白的要算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的一個上諭了,它說:“向來定例,滿洲殺死滿洲例文本未妥協,自應以旗人殺死旗人載入例條,則蒙古、漢軍皆可包括,……試思八旗俱有蒙古、漢軍,豈蒙古、漢軍獨非旗人?”因此,毫無疑問,凡被編置在八旗之下的人們,不管滿洲也好,蒙古也好,漢軍也好,都可以自稱或被稱為“旗人”即滿族人了。

    過去在具體處理漢軍旗人的從屬問題時,直到清末民初,《八旗文經》一書的旗人作家共一九七人,滿洲一O七人外,還有漢軍七二人和蒙古十八人。同樣,《八旗藝文編目》一書搜集的旗人作家更多,將近一OOO人,其中滿洲有五五七人;蒙古有二二七人,漢軍也有一二三人。當然整個清朝三百年間,滿洲、蒙古、漢軍的作家實際上決不止此數,但是,這已經足夠說明前人一向是把漢軍旗人當作八旗成員之一來對待的。

    為了進一步證實旗人即滿族成員這一點,我們不妨拿清中葉“欽定”的兩部書《滿洲名臣傳》和《八旗滿洲氏族通諾》來考察一下”前書立有專傳的六三五人,其中滿洲四六一人,蒙古三六人,漢軍一三六人;後書收錄的滿洲“著姓”(一五一個)、“中姓”(一四四個)、“希姓”(三五一個),三項合計六四六個性氏;蒙古姓氏共有二三五個;“尼堪”(一五七個)、“台尼堪”(四十個)、“撫順尼堪”(五十個),三項合計二四七個姓氏。兩書所收的滿洲人物和姓氏占蒙古和漢軍相加之總和的三分之二弱或在一半上下;而兩書都十分明確地、毫不含糊地是把漢軍的人物和姓氏列入在明標著“滿洲名臣”或“滿洲氏族”之內的。因此,八旗漢軍為滿族成員是歷史事實,毋庸置疑。

    問題發生在到了清中葉這一時期,滿族人口大量增加,而漢軍旗人(包括那些身份不同而名稱相同的皇室貴族莊園勞動者的“漢軍旗人”)的人口增長得更快更多。為了解決八旗滿洲即滿洲的正身旗人的生計,並企圖緩和漢軍旗人的反抗鬥爭,清統治者放寬對八旗成員的控制,首先准許漢軍旗人出旗為民,其規定:“一、漢軍願為民考,令指定所往省份州縣,呈明出旗入籍(指民籍),子弟與民籍一體應試,……男女聽與民婚配;一、漢軍仍願食糧者,分派綠營改補;……一、漢軍原住房屋,無論官房、自蓋,均留給滿兵住紮;……一、京城撥駐滿兵,……漢軍改補綠營後,配量數目,隨時請撥”。由此可知,漢軍所遺官兵額缺,由滿洲人丁調撥補充。差不多與此同時,在畿輔(今河北省東北部以及長城內外附近)五一八個莊頭的名下,一次把原有的“三萬余名”壯丁,放出了“應為民壯丁一萬六幹餘名口”,超過半數以上。由於大量漢軍旗人的出旗為民,人們會問:本來就是漢人的漢軍旗人既然出旗為民,恢復了他們原有的漢族身份,那麼,那些尚未出旗為民的漢軍旗人不也同樣可以作漢人看待嗎?

   與一貫保持自己的民族言語、習俗和民族感情的“八旗蒙古”有所不同,漢軍旗人在出旗為民之前,語言、服飾、信仰、習俗各方面都受到相當程度的“滿化”的影響;同樣,由於滿、漢兩族的長期共居雜處,滿人受到了更多的“漢化”的影響。在今天黨的民族政策的指引下,各族人民填報民族成份的自願原則得到貫徹執行,特別是滿族成員與原籍漢軍旗人的漢族人交相互報,例子很多。這�堨眸楞�出的是,歷史上的民族成份如何劃法問題,與今天的現實問題應當有所區別。按道理講,或者從當時實際情況去推測,清代的漢軍旗,人中有很多人已經“滿化”了,與滿族成員融為一體;另外,他們中間一定也還有不少人並沒有被“滿化”,仍然保持著漢族的身份,始終和滿族成員有所區別。可是,過去了的歷史是無法重現的。因此,我個人認為,清代漢軍旗人的民族成份如何劃法的標準只能按當時是否出旗為民作為一條杠杠:凡是既已出旗為民的大量漢軍旗人或改回原籍的(如曾一度入旗的有名的方苞”,即是一例),就應該算作漢族的成員了,否則就應該把他們當作滿族成員看待。本來,滿族作為一個歷史範疇的民族,一部分成員加入進來,另一部分成員分離出去,這是正常現象,符合一個民族在形成發展過程中的民族特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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