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護士被指在將軍澳賽馬會診所,替15歲女童清洗傷口時親吻其嘴巴。男護士早前否認1項非禮罪,辯稱事前獲女童同意。案件今(7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林子康指女童的證供有前後不一,認為未能證實被告有猥褻意圖,裁定其罪名不成立。林官裁決後,斥被告行為相當不恰當,利用職位對未成年異性作出不恰當行為,行為可恥,告誡他要好自為之。
被告譚永東,23歲,案發時任職護士,否認於2022年11月9日,在將軍澳賽馬會普通科門診診所地下治療室內,猥褻侵犯女童X。
環境證供與事主口供不符
林官裁決指,X的證供在本案中相當關鍵,惟法庭認為未能穩妥地接納X的證供。如X稱與被告親吻非出於自願,整個過程都十分驚恐,但此說法與容觀證供不符。
診所內有其他人但未有求救
林官指出,涉案地點當時以布簾分隔四個空間,附近有其他職員和病人,但X沒有大聲求救及報警。再者,X曾主動經Telegram 向被告發訊息,對話內容不見有任何驚慌,或對被告有所迴避。X更主動表示不曾拍拖,稱:「小妹A0」及「夠J未」,未見X有抗拒,對話氣氛良好。X亦有將她面帶笑容的照片發給被告,與其不自願、害怕的說法相矛盾。
X曾報警指控家卻稱不懂指控被告
林官認為,X自稱不懂得反應的說法未能解釋事件。X案發前曾報警指控家人對其有不法行為,質疑X對家人都懂得報警,對於陌生人不可能不會。對於被告案發時有否伸脷,X前後至少有三個不同說法,因而拒絕接納X的證供。
被告曾問可否錫一啖
林官續指,被告案發時僅23歲,在診所工作,事前有問X可否「錫一啖」,X同意並自行拉下口罩,與被告一同彎下身說吻。林官認為一般心智正常的人,不會認為此等行為屬非禮。加上,X當時15多歲,同意後在動作、行為上配合被告,不認為行為屬猥褻。
兩人交談現好感
辯方則指,被告事前兩度替X洗傷口,兩人交談間出現好感才作出涉案行為。林官認為未能肯定被告從中得到性滿足,加上X同意有效,使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犯,終裁定被告罪脫。
斥被告行為不當告誡他好自為之
林官最後向被告表示,他雖然被裁定罪脫,但其行為從任何角度、層面均相當不恰當。被告作為護士與病人有誠信關係,被告利用其職位,對心理、情緒上有困擾的未成年異性作出不恰當行為,斥被告行為可恥,告誡他要好自為之,千萬別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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