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ohnvivian at 2007-4-23 01:12:
跟據 ** 條文, 只要我持有 ** 股權百份之三十點二五, 我就可以向小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我會以高於市價百分之三十, 向各小股東作出補償
雖然**好可能歡迎收購,但老兄咁自私嘅行為,一定要聯同收數佬及其他小股東開股東大會,想辦法抵擠收購行動,包括揭發過去惡意收購轉手拋棄嘅穢史,唔好以為有錢大哂!
![](images/smilies/default/huffy.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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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ed by 大傻 on 2007-4-23 at 14: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