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周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現金1000萬元等條件保釋候訊。律政司不服決定,今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並要求法庭在終院頒布上訴裁決前將黎智英再度還柙。
終審法院3位法官批出上訴許可,黎智英須還柙候訊。終審庭2月1日處理正式上訴。
三位法官頒布書面判辭,就律政司第一項爭議,質疑保釋決定已屬於最終決定,終院有司法地位去處理保釋決定上訴。法官坦言,假如保釋決定是法庭最終決定而不能被推翻,律政司如有最新證據證明被告的潛逃風險有增加,豈不能提出覆核?故律政司認為保釋決定的立場是令人驚訝。
至於第二項牽涉《港區國安法》的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錯誤理解《港區國安法》涉及批准被告保釋的章節。法例中列明「不准保釋為前提(No bail provision)」,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才得准予保釋。
法官同意本案上訴牽涉廣泛而重大爭議,條目或許更加可能 與《人權法》和《刑事訴訟條例》有所牴觸。縱使本案是就保釋提出上訴,但該最終決定並非在於保釋批准與否,故終院認為如律政司認為保釋決定是屬於終極決定, 實在令人驚訝。
在二月正審上訴,終審法院將為《港區國安法》涉及批准被告保釋的章節作出定義。法庭強調,目前尚未能裁定原審法官是否有詮釋錯誤。倘若其後終院裁定原審法官的確犯錯,他的批准保釋命令會被撤銷,相反,如果後來裁定李官沒有犯錯,他的保釋命令則予以保留。終院只能覆核原審程序是否有錯去保留或取消原有命令,至於保釋條件是否適宜或後來的更改,終院無權介入,要交裁判官,或原訟庭和區域法院法官再處理。
至於黎智英可否等待上訴期間獲准保釋,由於終院已裁定上訴有可爭辯之處,故法庭可「還原」被告人的保釋情況。律政司指,黎智英的初始保釋情況,應該是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他保釋的階段。而黎智英則認為他的初始保釋情況,應該是李官的命令。而且法庭將黎智英收柙,才能防止他再度觸犯《港區國安法》。
終院坦言,法庭較適宜視總裁判官的決定為初始情況,否則會讓人誤以為原審法官的命令才是本上訴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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