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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滬 男 先 姦 後 追 官 判 無 罪 [打印本頁]

作者: man1690    時間: 2007-11-5 12:04     標題: 轉貼-------滬 男 先 姦 後 追 官 判 無 罪

(星島日報報道)十九歲的上海男子莊X偉,去年與另外兩人輪姦一名少女後,竟然不知羞愧,還追求對方,談起戀愛。兩人及後在自願情況下,多次發生性關係。有鑒於此,檢察院認定莊X偉不涉強姦,但另兩名男子則分別被判七年及十年。

  據上海文新傳媒報道,輪姦者除了莊X偉,還有其二十二歲的堂兄莊仁偉、二十一歲的張勤峰。這宗強姦案一直沒被揭發,直至莊X偉等三人今年二月合謀偷竊受害人李芳(化名)的信用卡時,李芳才無意間向警方透露,莊X偉等三人「欺負」過她。

  經警方調查,去年一月二十日晚,莊X偉打電話給通過手機短訊認識的李芳,邀她出來唱歌。在吃飯時,莊X偉、莊仁偉、張勤峰將李芳灌醉,後將其帶至一旅

館房間內,使用暴力手段分別強行與李芳發生性關係。幾天後,莊X偉打電話給李芳說要和她做朋友,李芳同意並多次自願與莊X偉發生性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當事人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性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故上海檢察機關對莊X偉涉嫌強姦罪的事實不予認定,但他涉及偷竊罪,被判拘役五個月,罰款一千元。
作者: oldcat    時間: 2007-11-5 13:2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man1690 at 2007-11-5 12:0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當事人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性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故上海檢察機關對莊X偉涉嫌強姦罪的事實不予認定...
似乎有d道理喎。
作者: ckhuen    時間: 2007-11-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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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gus    時間: 2007-11-6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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