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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女軍官險被艦長性侵 證述軍方用「記大功」要她不要說出來 [打印本頁]

作者: comecome    時間: 2024-7-19 17:11     標題: 台灣女軍官險被艦長性侵 證述軍方用「記大功」要她不要說出來


海軍1名女軍官險遭呂姓艦長性侵,事後覺得「他們」想把事情壓下來,並以記大功要她不要說出來。女軍官很生氣並提告,但從調查到偵查,因無明確證據,經過兩次不起訴及再議發回,檢方第3次偵辦才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呂男強制性交未遂犯行,判刑4年6月。全案可上訴。

呂姓男子擔任海軍上校艦長時,與部屬到KTV唱歌喝酒後,帶著也喝了不少酒的被害女軍官進飯店。女軍官進房後看到呂男脫光衣褲才「驚醒」,躲進廁所並要輔導長來救她,但仍被呂男壓制在床上,性侵未遂。

法院審理時,被害女軍官證稱,走回艦隊路上,她跟艦長越走越慢,與前方同僚距離拉開後,艦長拉她到很暗的空間抱她並親他。呂男停止後,開始找飯店,但當時她不知道,因為自己也喝了很多酒。兩人上樓並開進房後,她看到艦長開始脫衣服才反應過來,躲進廁所反鎖並求救。

被害女軍官說,輔導長打電話問她為何還沒回去,她說「可以來救我嗎?」並從免洗牙刷看到飯店名稱,告知地點。輔導長來時,在電話中說他不能以中校的身分開上校的門,要她自己衝出去。

她打開廁所的門往外衝時,被呂姓艦長拉住,並壓制在床上,並跨坐在她的身上,強脫她的衣褲,親吻她的身體並意圖性侵,但因未勃起,加上女軍官手機和房內電話一直響,艦長才起身作罷。

被害女軍官說,回艦後不敢跟同僚發生什麼事,當天開晨會,艦長的輔導長也裝沒事,她不知道要怎麼辦。後來聯絡友人詢問說不能說?他們希望她講出來。隔天她在電工間執勤時,艦長進來,原以為他道歉,但他沒有講話,並站在她左後方摸她的頭和耳朵,後來有人來了,艦長才走出去。

被害女軍官認為,隔天呂男在電工間很清醒,但「幹嘛這樣」,覺得被他性騷擾。她本來不敢講,怕丟了工作,也怕爸媽傷心。她是受害者,但每次跟呂和全船軍官一起吃飯,看到呂就想哭,在暗的地方,或是沒有攝影機的地方就覺得害怕。

女軍官證稱,後來跟艦上1名軍官說這件事,對方很生氣,陪她去巷子跟飯店調監視器,但被飯店拒絕。當晚用LINE跟輔導長說很在意這件事情,不知道要跟誰講,有什麼方法解決。輔導長希望她當作沒有這件事,因為他們都有家庭小孩,她又沒有證據。後來兩人再通電話,輔導長說要請艦長記她大功,要她不要把這件事情說出來,她很生氣,「想說不要做了」。

女軍官問輔導長,為何她要處在那麼危險的地方?發生這種事情為何不能回家?誰要保護她?她覺得「他們」想把事情壓下來,後來同意他周六休假,周日回來。過不久艦長用航海廣播,要女軍官打他的室內電話。她認為這樣沒辦法錄音,所以用LINE打電話並錄音。

女軍官說,艦長在電話中有道歉,希望她原諒他。周六回到家,跟她爸爸說這件事,艦長當晚一直傳LINE訊息,要她救他,後來又收回。當晚艦長就被調職,艦隊長也在當晚到她家,聽她陳述案發過程,隔天到左營艦指部做調查筆錄並去醫院驗傷。

基檢偵辦時,因為無直接證據,檢察官兩度偵結不起訴,經高檢檢視不起訴處分跟卷內相關事證後,發回再議。第3名檢察官偵訊呂男時,以卷內證據為基礎,佐以問題設計,凸顯辯詞顯不合理。反覆勘驗數監視錄影畫面,比對證人證詞、涉案人等對話紀錄,以及醫學診斷,測謊鑑定結果,認定犯嫌提起公訴

女軍官委任律師在法官審理時說,女軍官在案發後進入隔離創傷情緒,希望生活回到常軌,不希望再次回想起這件事,也已無法再對本案表示意見。只是女軍官覺得身為國軍,很相信軍方,但本案處理過程中卻一直受挫。

從調查到偵查,經過兩次再議發回,一直到第3次才起訴。過程中有時無可避免會受到指責,可能聽到軍中的某些耳語。案發至今已經5年,女軍官已轉調數個單位,但因無法再次面對呂男,因此無法到庭表示意見,但希望做錯事的人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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