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76「快必」譚得志煽動文字案罪成囚40月 上訴庭今駁回上訴
[打印本頁]
作者:
billup
時間:
2024-3-7 14:36
標題:
76「快必」譚得志煽動文字案罪成囚40月 上訴庭今駁回上訴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經審訊後,被法官陳廣池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煽惑集結等共11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快必」不服定罪和判刑,早前上訴指煽動罪控方須證明具煽動暴力意圖,輔以最新英國樞密院案例,結果將影響《立場新聞》等相關煽動案裁決。上訴庭今早公布判詞,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不是煽動罪必要元素,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
上訴庭今裁定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而非普通法罪行,為簡易程序罪行,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上訴庭詮釋煽動意圖及煽動罪條文指,除意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之外,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對英國樞密院案例是否適用於詮釋煽動罪有所保留,解釋當中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一說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煽動性文字能令人付諸行動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而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份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煽動意圖條文不會抑制促進社會發展及解決衝突之公開對話辯論
上訴庭指根據上文下理解讀,煽動意圖條文用字旨在禁止使用文字來嚴重削弱中央、特區政府及政府機關權威,破壞特區憲制秩序及地位和司法,或嚴重損害中港政府與本港居民之間的關係,其後條文進一步區分合法非法言論,列出不帶煽動意圖的4種情況,可見無論如何強烈尖銳批評政府、司法或反對政策,都不構成煽動意圖,不會使司法判決伸展刑責範圍。
原審法官有權裁斷「快必」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
上訴庭續指煽動意圖條文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其目的與明確條文具合理關連,沒有超出所需程度,不會抑制任何公開對話辯論去促進社會發展及解決衝突,而且經律政司司長同意才能檢控,避免執法機關以主觀判斷作執法基礎,限制平衡了社會利益及個人言論自由。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斷「快必」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14罪其中11罪成判監40月 定罪刑罰維持原判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共被控14項控罪,被控在2020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在同年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同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貨對開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及發表煽動文字;及同年3月至7月的多次九龍街站中,5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快必」終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罪罪名成立;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及2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脫。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985409/%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5%BF%AB%E5%BF%85-%E8%AD%9A%E5%BE%97%E5%BF%97%E7%85%BD%E5%8B%95%E6%96%87%E5%AD%97%E6%A1%88%E7%BD%AA%E6%88%90%E5%9B%9A40%E6%9C%88-%E4%B8%8A%E8%A8%B4%E5%BA%AD%E4%BB%8A%E9%A7%81%E5%9B%9E%E4%B8%8A%E8%A8%B4
歡迎光臨 桑拿街論壇 (http://sauna-88.com/forum/)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