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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暴動案被告申上訴 法官頒判詞解釋駁回理由:上訴不顧證據 女暴徒「夾硬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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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華倫天台
時間:
2022-6-30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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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暴動案被告申上訴 法官頒判詞解釋駁回理由:上訴不顧證據 女暴徒「夾硬嚟」
2019年11月12日中文大學二號橋暴動,當時參與暴動、就讀中大的女生鄧希雯於去年7月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罪成,判囚3年9個月。她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於上周三(22日)聽畢陳詞後,表示原審法官的結論無懈可擊,申請方無可合理供辯的機會,駁回鄧的上訴申請。彭官昨日頒下判詞進一步解釋拒絕理由,指申請方對原審法官的批評是「令人費解」,有些投訴是「完全不顧案中證據」,甚至「根本不應該被提出」。由於申請方提出的4個上訴理由,無一是合理可供辯的理由,故拒絕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申請人鄧希雯案發時23歲,在中文大學修讀中文文學士及教育學士雙學位。申請方爭議原審法官李慶年「選擇性接納」申請人當日在警方發射催淚彈後於現場停留約13分鐘,卻全盤否定她留在現場的原因。法官彭偉昌昨日頒下的判詞中形容「這個批評是令人費解的」,指原審裁定鄧不可信,所給出的理由也「絕非如申請方聲稱的那麼單薄」。
指寫判詞非參加徵文比賽
彭官進一步指出,鄧承認當日選擇留在現場,「如非屬實不會胡亂作出。」對鄧辯稱留在現場是為「獲取寫作靈感」,彭官同意原審法官指,案發時社會持續動盪,在騷亂中受傷和未能取得靈感相比,「哪個後果嚴重,只是常識問題」「無辜路人定必盡早離開」,加上她「滿身裝備」、承認防毒面具早掛頸上,與她因聞到刺鼻氣體才戴上一說,「是無法相容的。」
彭官認為,就裁定申請人暴動罪成,原審法官所給的理由清楚,結論是「無可批評的」,「當然,原審法官可以把他的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
對申請人爭議當日示威者的位置「不時移動」,原審按防線來劃出暴動核心範圍不夠清晰,以及聲稱鄧被制服的位置,比另一被告更遠離示威者前線,鄧反被裁定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故裁決「完全不合邏輯」,彭官在判詞中批評申請方對暴動核心範圍的劃分投訴是「完全不顧案中的證據」。
彭官指出,根據呈堂片段及圖例計算,以及辯方不同估算,暴動核心範圍都包括鄧所在位置。至於鄧被裁定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彭官再批評此投訴「根本不應該被提出」,「只要不把原審法官的話東抽一句西抽一句地分開詮釋,他的意思是明顯不過的,沒有什麽不合邏輯。」
批投訴「根本不該被提出」
原審案件包括本案申請人鄧希雯在內共有4名被告,俱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份不明者參與暴動。鄧與另兩名被告亦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即一個眼罩及一個防毒面罩,鄧又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經審訊後,鄧於去年7月7日在區域法院被法官李慶年裁定暴動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成,判囚3年9個月。另外3名被告,除1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外,餘下兩人分別因暴動及蒙面罪成而被判囚4年半及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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