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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菊花系列:涉2018年立會選舉作出舞弊行為 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遭落案起訴 [打印本頁]

作者: gaperwong66    時間: 2021-8-3 05:33     標題: 菊花系列:涉2018年立會選舉作出舞弊行為 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遭落案起訴

2018年3月11日進行立法會港島區議席補選,參選人區諾軒同年3月3日晚舉辦造勢大會,期間歌手黃耀明曾上台獻唱,兩人今早(2日)同遭廉政公署拘捕,指控他們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本周四(5日)在東區法院提堂。

廉署表示,落案起訴1名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候選人及1名歌手,控告2人涉嫌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該候選人。黃耀明其後回覆傳媒查詢:「今朝清早被拘捕,現已保釋。」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落案起訴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候選人、34歲的區諾軒,及今年59歲的歌手黃耀明。2人同被控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將於周四(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控罪指,區諾軒及黃耀明涉嫌於2018年3月3日,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而有關娛樂為歌唱表演。
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於該年3月11日舉行。港島區有4人參選,區諾軒是4名候選人之一,並在該選舉中當選。其餘3名參選人則為伍廸希、任亮憲及陳家珮。自2018年2月底起,區諾軒在其社交平台專頁發布多則貼文,宣布將於同年3月3日傍晚在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辦2小時的集會。集會舉辦前數小時,區在其社交平台專頁發布另一則貼文,宣布黃耀明將於集會上表演。集會期間,黃在台上演唱兩首歌,並在表演尾聲,呼籲出席集會人士於上述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
廉署調查發現,區諾軒的社交平台專頁於2018年3月4日分享了一段該集會的錄像短片,當中包括黃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集會人士作出的呼籲。區把有關錄像短片及該則宣布黃耀明會在集會上表演的貼文申報為其選舉廣告。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訂明,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及監禁7年。
廉署發言人強調,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及娛樂屬舞弊行為,是嚴重罪行。廉署提醒候選人、選舉代理人/助選人員及公眾,不應在選舉中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以換取選票。為應付就未來數月即將舉行的公共選舉,廉署亦設有選舉查詢熱線2920 7878,回答市民就選舉法例及相關事項的查詢。
廉署上周已有相關行動,拘控香港大學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指他與另外2人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葉劍青和石守正等,涉及2016年立法會選舉前提出「雷動計劃」,為爭取非建制派於該屆選舉取得議席,3人以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身份,在2份報章刊登6個廣告,非法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元,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案件早前已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3人被控共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8月19日轉介區院再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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