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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15歲少年掟汽油彈判感化律政司提覆核 上訴庭裁定原審原則上犯錯押下月判刑 [打印本頁]

作者: gaperwong66    時間: 2021-1-15 01:39     標題: 15歲少年掟汽油彈判感化律政司提覆核 上訴庭裁定原審原則上犯錯押下月判刑


15歲少年前年11月18日於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早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去年8月被判感化3年及宵禁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而提出覆核,案件今午於上訴庭進行聆訊。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何俊堯原則上犯錯,判以感化令的刑罰明顯過輕,故撤銷感化令,改為少年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案件至2月4日判刑,期間少年需還押侯判,書面裁決理由將擇日頒布。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指,被告(CWC)向宿舍外牆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汽油彈擊中並熏黑外牆,高拋物線投擲明顯目的是想跨越外牆扔向單位,「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極其嚴重,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並不適合判以非拘留式刑罰。林指裁判官何俊堯判以感化令屬原則性錯誤,錯誤低估罪行嚴重性及被告罪責,比起阻嚇或懲罰因素更著重更生因素。

林亦指何官最初曾考慮為被告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YOAP)報告,但當知道索取該報告時,必須還押近3個星期,故打消念頭只索取感化報告等,沒有解釋為何不索取YOAP報告。雖然感化官建議判感化15個月,何官決定加重刑罰至感化36個月,但林指即使增加感化月數,判以感化令仍是不相稱的刑罰。

潘兆初首席法官質疑為何何官在判刑時花時間參考英國的判刑指引,忽視本港上訴庭成熟而全面的判刑指引。林專員亦認為英國及香港有情況差異,何官不應參考英國指引,而且何官在律政司代表主動提供協助或呈上案例時,何官則稱:「無問到就唔需要協助」。林同時邀請法庭考慮需否檢討檢控人員在量刑階段的指引守則。

代表15歲被告的劉偉聰大律師指,林專員聲稱阻嚇及懲罰因素需凌駕於更生因素或公眾利益,屬於誤導上訴庭,本案主要爭議何官在判刑時有否適當地運用判刑原則,而何官是經考慮後認為感化令最適合幫助被告更生,為了反映罪行嚴重性才把感化令延長至三年。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提出判感化令與監禁之間仍有不少判刑選擇,例如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等拘留式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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