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德國的羅伯特·海因德爾(Robert Heindel)著有《世界指紋史》 (A World History of Fingerprint),指出中國唐朝的賈公彥,是世界上提出用指紋識別人的第一個學者。到了南宋,提刑官宋慈首次採用了指紋斷案,他寫的《洗冤錄》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書,當中也有篇章講述破案採集指紋的案例,總結前人經驗,正式提出將手印中的指紋識別,作為判定人的方法。隨後指紋的鑑定使用開始大規模普及。
至於西方對指紋的研究,是從17世紀開始,到了19世紀末才用指紋斷案。1880年,英國醫生亨利福爾茲在英國《自然雜誌》發表文章,講述指紋會在杯子上留下痕跡,可以用來證明罪犯身份。1892年,英國科學家法朗西斯蓋爾頓(Francis Galton) 發表了《指紋學》,提出了三個影響重大的科學論點:指紋終生不變、指紋可識別、指紋可分類。到了1896年,高級警官愛德華·理查德·亨利(Edward Richard Henry)提出亨利指紋分類系統,將指紋分為「乎拱型」、「凸拱型」、「撓骨環狀型」、「屍骨環狀型」、「螺紋型」五種類型。20世紀初,這種指紋分析方法相繼為世界各國採納,並在此基礎上,使指紋學逐漸形成一門獨立的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