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累積1200萬訟費待找 梁頌恆妄想破產了事? 馬恩國:破產都要繼續回水! [打印本頁]

作者: 80後宅男    時間: 2017-8-28 02:10     標題: 累積1200萬訟費待找 梁頌恆妄想破產了事? 馬恩國:破產都要繼續回水!

今日又是一個彰顯正義的日子,已被DQ成為「已完」的青年新政梁頌恆及遊蕙禎,今日終極上訴失敗。兩人由原審到上訴一直失敗,累積訟費估計達千二萬,而梁更表示已經準備破產。


遊梁兩人的宣誓覆核訴訟,一直都由「貴價」律師負責,包括潘熙及戴啟思,而去到終審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梁則更派出英國禦用大律師彭力克出戰,而遊則找來資深大律師李誌喜,兩人認真「有咁貴使咁貴」!


法官評遊梁:踢自己出局
法官今於庭上更指出兩人雖由市民的票選出來,但因為玩誓被DQ,形容遊梁是「踢自己出局」!於原訟審訊敗訴時,法官已判兩人需要支付八成訟費,另上訴聆訊的訟費以及當時任議員的薪津,三樣加起上來真是個大數目,如兩人破產是正常的事。


但如果兩人是選擇申請破產的話,完全是便宜了他們,應要找數的就要找!本報就此詢問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馬大狀指出,如遊梁申請破產,破產者需要還將名下的資產賣出作償還,而賣完資產後仍有債務的話,在破產限期內,破產者如有打工或收入,會經破產管理官評估破產者每月需支付多少金額作償還債務,至到「脫離」破產者身份為至,即等於就算遊梁兩人申請破產都需要繼續「回水」。


未還完債無法再選議員
另外,馬大狀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9條第一節(i)中指出,未獲解除破產的人,或於過去5年內在沒有向債權人全數償還債務的情況下,獲解除破產或與其債權人訂立《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自願安排的人,都會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即是話遊梁未能還清債務,是無法再繼續選議員!


遊梁正式玩完,無論兩人選擇破產還是用其他方法,總之香港市民不會任由他們「玩完嘢就走人」的!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HKG報




歡迎光臨 桑拿街論壇 (http://sauna-88.com/forum/)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