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大明王朝綜合法典“大明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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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3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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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綜合法典“大明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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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制定過程是吳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長、御史中丞劉基等議定律令。十二月﹐編成《律令》四百三十條﹐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條﹐ 令一百四十五條。同時又頒《律令直解》﹐以訓釋《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以《律令》為基礎﹐詳定大明律。
次年二月修成﹐頒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為《衛禁》、《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名例》等十二篇。三十捲﹐六百零六條。二十二年又對此作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職掌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共三十捲﹐四百六十條﹐傳統的法律體例結構至此面目為之大變。三十年五月重新頒布﹐同時規定廢除其他榜文和禁例﹐決獄以此為準。
由於朱元璋嚴禁嗣君“變亂成法”﹐此次重頒《大明律》後﹐終明之世未再修訂。有變通之處﹐則發布詔令或制定條例﹐輔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問刑條例》二百七十九條。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內三百七十六條﹔萬歷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內三百八十二條。此後律、例並行。
基本內容包括﹕《名例律》一捲﹐四十七條﹐是全律的綱領。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簡稱。它規定了對不同等級、不同犯罪行為論罪判刑的基本原則。其中“五刑”條規定刑有五種﹐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體條款中又有凌遲處死、邊遠充軍、遷徙、刺字等刑罰﹔“十惡”條規定了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十種所謂“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維護封建統治和綱常名教的階級實質。
“八議”即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故舊)、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議賓(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確定了皇族、貴戚、官紳的法律特權。這八種人犯罪﹐法司皆不許擅自鞫問﹐須實封奏聞﹐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議”中文武官員的特權與前代比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職制》、《公式》二捲﹐三十三條。主要規定文武官吏應該遵循的職司法規及公務職責。其中“大臣專擅選官”、“文官封公侯”、“交結朋黨紊亂朝政”、“交結近侍官員”、“擅為更改變亂成法”等死罪條款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權及封建專制的中央集權日趨犟化的歷史特點。
《戶律》分為《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廛》七捲﹐共九十五條。此律是人口、戶籍、宗族、田土、賦稅、徭役、婚姻、鈔法、庫藏、鹽法、茶法、礬法、商稅、外貿、借貸、市場等有關社會經濟、人身關系及婚姻民事內容的立法。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大為增加﹐《課程》、《錢債》、《市廛》專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進一步發展。
在土地制度、賦役制度、人身依附關系、宗法關系等方面也有時代特點。不限制私人土地擁有量﹐但嚴禁“欺隱田糧”﹔允許土地買賣﹐但規定典賣田宅必須稅契、過割﹐並嚴禁正常土地買賣之外的土地兼併。有關錢糧等事明律科罪較唐律重﹐但“脫漏戶口”、“商嫡子違法”、“別籍異財”、“居喪嫁娶”、“良賤為婚”等科罪卻較輕。另外﹐還規定庶民不準蓄奴﹐田主不得隨意役使佃客抬轎、佃戶對田主只行“以少事長”(即以弟事兄)之禮。
《禮律》分《祭祀》、《儀制》二捲﹐二十六條。此律是對祭祀天地、 宗廟、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婦之間各種禮儀的法律規定。律中除“留難朝見官員”、“阻擋上書陳言”、“假降邪神惑眾”等直接侵犯皇權的行為外﹐對其餘“虧禮廢節”行為(有的尚屬“十惡”)的科罪大都較輕﹐“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等﹐盡管屬“十惡”範圍﹐但僅定杖罪。“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亦屬“十惡”﹐僅為徒罪。
《兵律》分《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五捲﹐共七十五條﹐此律是有關軍戎兵事的立法。對軍人犯法科罪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軍官有犯”、“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條外﹐復設此專篇。
《刑律》分為《賊盜》、《人命》、《鬥毆》、《罵詈》、《訴訟》、《受贓》、《詐偽》、《犯姦》、《雜犯》、《捕亡》、《斷獄》十一捲﹐共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了對刑事犯罪的論罪定刑及訴訟、追捕、審判的原則﹐是全律的重點。
其中對“謀反”、“大逆”、“造妖書妖言”、“犟盜”、“官吏受贓”以及“犟姦”等論罪均較重。如“謀反大逆”罪﹐唐律規定本人處斬﹐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絞﹔明律規定本人“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上皆斬﹔“犟盜”罪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官吏受贓”罪﹐明之死罪起點比唐低得多﹐此舉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觸犯封建統治的犯罪﹐與此同時﹐對“子孫違犯教令”、“子孫告發祖父母父母”、“和姦”以及僱工人毆、罵、姦、告家主等間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罰則有所減輕。
《工律》分《營造》、《河防》二捲﹐十三條﹐是關於工程營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橋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設置專篇為明代所獨有。
此外﹐又有喪服圖和五刑圖。
主要特點《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雖然以《唐律》為藍本﹐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發展。在形式上﹐結構更為合理﹐文字更為簡明﹔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為充實﹔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其律文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律》有較大影響。
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的經驗總結﹐是他經過反復修改﹐“凡七謄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視其為維護朱明皇朝長治久安的法寶。為把《大明律》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朱元璋還匯集官民“犯罪”事例來解釋律條。洪武十八年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編》、《三編》﹐二十一年又頒賜《大誥武臣》﹐令全國官吏軍民誦習。其目的是通過律令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服從封建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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