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旨在保護兒童免被利用進行各種形式的色情活動。
條例把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出口、發布、管有和宣傳兒童色情物品列為罪行,以加強對兒童的保護。
根據條例所定,兒童色情物品是指對未滿十六歲的人,或被描劃為未滿十六歲的人的色情視像描劃。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其中一項新訂的罪行,違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入獄八年及罰款二百萬元。
市民應緊記切勿管有任何不論是電子形式或印刷本的照片、影片或電腦產生的影像等兒童色情物品。任何人從他人主動提供的電子郵件或網站下載兒童色情物品,亦可能觸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