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5月12日接獲一名33歲女子報案,指當日下午與母親在將軍澳景林邨因肢體碰撞問題,被一名男子用腳襲擊。母女二人尾隨對方至寶康路時,女事主再被對方推開,手持一把值1,800元的雨傘亦被毀壞,有人施襲後即逃去無蹤。33歲女事主胸口及腳部紅腫不適,被送往將軍澳醫院治理。
將軍澳警區特遣隊經深入調查後,今日(24日)在景林邨截查涉案姓吳(45歲)目標男子,他涉嫌「普通襲擊」及「刑事毀壞」被捕,正被扣查。案件交由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跟進。
警方提醒市民,「普通襲擊」是嚴重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一經定罪,可處一年監禁。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警方強調,高度重視及打擊暴力罪案,成功破案有賴警民合作及閉路電視,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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