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官階
任官稱謂:
清制,官分九品十八級。任官的稱謂有六:
一、除或授:凡具有為官之資格者,始授以官。
二、補:即復職於原衙門,或改用於他衙門之謂。
三、轉:即同一衙門內遷任於同品級而位次較高之官。
四、改:即同一衙門之官遷任於他衙門同品級之官。
五、調:即以一官更換他官之謂。清制,因事而互相轉換,或特定衙門不設專官而任以他衙之官者,名之曰調用或調任,簡稱調。
六、升:因年、因功而進於高一級官品者。
任官類別:
九、管理事務:1.樂部、太常寺、鴻臚寺,由禮部滿人尚書兼管。2.戶、工二部的錢法堂,由二部右侍郎兼管。3.武英殿、御書處、宗人府銀庫、戶部三庫、工部火藥局、光祿寺、國子監、欽天監、太僕寺、太醫院等,皆有兼管大臣。4.順天府府尹,由漢人尚書或侍郎特任。奉天府府尹初以盛京五部侍郎選任,後改為盛京將軍兼任。
十、行走:即內廷差使,不設專官,而以他官攝行之謂。
十一、兼充:即以本任兼他職之謂。如經筵講官、日講起居注官、文淵閣領閣事、提舉閣事、直閣事、國史館、方略館、實錄館等館之總裁官、副總裁官等,均無專官而以他官兼領其事。
十二、加銜:即加以高於本秩的官銜之謂。兼銜也是加銜。
十三、稽察:即以本職考核他官之謂。
十四、差委:差與委不同。差者,由皇帝所差遣,故又名欽差。委者,由上級所委派,故又名委員。
十五、分發:即見習。
十六、署理或護理:即本官不在其任而以他官代理之謂。
品級:
品級指九品十八級而言,文武官皆同。
文官自正從一品至正從九品,品分正從,凡十八級,不列於十八級之內者曰未入流,附於從九品之次,實為十九級。
土官百長以下則不列品。
武官同於文官。
封爵原因:
一、酬庸(軍功)
二、獎功(死難)
三、推恩(外戚)
四、加榮(孔裔)
五、備恪(明裔)
封爵內容:
世爵、封階、贈銜、蔭子。
世爵:
三、宗室覺羅世爵:
專為優待清皇室王公貴族而設。掌於宗人府。
凡十四等:和碩親王、世子、多羅郡王、長子、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奉恩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
二、外藩蒙古世爵:
專為優待蒙古王公貴族而設。掌於理藩院。
凡七等: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
四、民世爵:
專為優待漢員及其他各民族之有軍功大臣而設。掌於吏部驗封司。
凡九位,二十七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一等侯兼一雲騎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輕車都尉,分四等。騎都尉,分二等。雲騎尉,分一等。恩騎尉,分一等。
授爵自雲騎尉始。雲騎尉,襲一次。加一雲騎尉,則合為騎都尉,襲二次。再加為騎都尉兼一雲騎尉,襲三次。再加為三等輕車都尉,襲四次。二等輕車都尉,襲五次。一等輕車都尉,襲六次。一等輕車都尉兼一雲騎尉,襲七次。三等男,襲八次。二等男,襲九次。一等男,襲十次。一等男兼一雲騎尉,襲十一次。三等子,襲十二次。二等子,襲十三次。一等子,襲十四次。一等子兼一雲騎尉,襲十五次。三等伯,襲十六次。二等伯,襲十七次。一等伯,襲十八次。一等伯兼一雲騎尉,襲十九次。三等侯,襲二十次。二等侯,襲二十一次。一等侯,襲二十二次。一等侯兼一雲騎尉,襲二十三次。三等公,襲二十四次。二等公,襲二十五次。一等公,襲二十六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