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歲 女 性 侵 犯 10 歲 男
聖 公 會 聖 基 道 兒 童 院 轄 下 位 於 青 衣 長 亨 的 兒 童 之 家 , 爆 出 15 歲 女 童 涉 嫌 非 禮 同 院 男 童 的 風 化 案 件 。 據 悉 , 受 害 男 童 只 有 10 歲 , 事 發 前 與 女 童 一 起 打 遊 戲 機 直 至 深 夜 , 翌 日 被 舍 監 發 現 同 處 一 室 , 男 童 報 稱 被 年 長 他 五 歲 的 女 童 脫 去 褲 子 侵 犯 , 舍 監 報 警 。 警 方 現 將 案 件 列 為 非 禮 男 童 案 處 理 。 記 者 : 謝 明 明 、 雷 子 樂 、 林 社 炳
消 息 指 , 該 院 舍 監 本 周 一 中 午 左 右 , 在 兒 童 之 家 的 其 中 一 個 房 間 發 現 涉 案 15 歲 女 童 與 10 歲 男 童 一 起 , 並 察 覺 男 童 有 異 樣 。 經 查 問 後 , 男 童 向 舍 監 透 露 , 兩 人 前 一 晚 ( 即 本 周 日 ) 在 房 內 打 遊 戲 機 , 由 於 玩 至 夜 深 , 兩 人 一 起 留 在 房 內 過 夜 , 怎 料 期 間 女 童 涉 嫌 脫 去 男 童 褲 子 並 侵 犯 他 。 舍 監 得 悉 後 , 認 為 事 態 嚴 重 , 報 警 求 助 。
涉 案 女 童 准 保 釋 候 查
警 方 發 言 人 證 實 , 本 周 一 接 獲 有 關 報 案 , 並 已 拘 捕 一 名 15 歲 涉 案 女 童 , 案 件 列 作 非 禮 男 童 案 處 理 , 由 葵 涌 警 區 刑 事 調 查 隊 第 一 隊 跟 進 調 查 。 涉 案 女 童 其 後 獲 准 保 釋 候 查 , 將 於 本 月 底 再 向 警 署 報 到 。 聖 公 會 聖 基 道 兒 童 院 昨 日 拒 絕 評 論 事 件 。
社 署 表 示 會 跟 進 事 件
記 者 曾 到 案 發 現 場 , 該 兒 童 之 家 佔 用 屋 其 中 一 幢 樓 分 別 位 於 不 同 樓 層 的 多 個 單 位 , 其 中 一 層 有 男 女 共 用 的 設 施 ,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院 童 則 獲 安 排 入 住 不 同 的 樓 層 。 對 於 曾 否 發 生 報 案 事 件 , 多 名 職 員 都 表 示 「 唔 方 便 講 。 」 「 唔 清 楚 。 」 其 中 一 名 被 院 童 稱 呼 為 「 Uncle 」 的 男 子 則 聲 稱 並 沒 有 報 警 。
聖 基 道 兒 童 之 家 發 生 風 化 案 後 , 至 今 仍 未 通 知 社 會 福 利 署 。 據 了 解 , 有 關 的 院 舍 服 務 雖 由 志 願 機 構 營 運 , 但 社 署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有 一 組 社 工 , 專 責 監 管 有 關 服 務 的 運 作 , 及 負 責 制 訂 相 關 的 政 策 , 該 課 社 工 將 會 介 入 事 件 。 社 署 發 言 人 昨 晚 回 應 查 詢 時 表 示 , 暫 未 收 到 該 宗 事 件 的 報 告 , 將 向 有 關 機 構 跟 進 。
聖 公 會 聖 基 道 兒 童 院 於 1935 年 創 辦 , 最 初 主 要 收 容 孤 兒 , 1993 年 改 變 服 務 模 式 , 在 全 港 各 區 成 立 24 個 兒 童 之 家 , 為 來 自 破 碎 家 庭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提 供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 現 在 是 全 港 擁 有 最 多 兒 童 之 家 服 務 名 額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
院 舍 設 於 公 屋 單 位 內
入 住 兒 童 之 家 的 院 童 介 乎 4 歲 至 18 歲 , 大 部 份 因 家 庭 問 題 得 不 到 家 人 適 當 照 顧 , 需 暫 時 離 開 家 庭 而 入 住 。 兒 童 之 家 主 要 設 於 公 共 屋 單 位 , 為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提 供 近 似 家 庭 模 式 的 24 小 時 住 宿 照 顧 , 直 至 他 們 可 與 家 人 團 聚 或 被 安 排 到 其 他 長 期 居 住 地 方 。
女 性 涉 嫌 非 禮 的 案 件 過 去 在 本 港 也 有 發 生 。 根 據 統 計 處 07 年 發 表 的 《 香 港 的 女 性 及 男 性 主 要 統 計 數 字 》 報 告 顯 示 , 06 年 有 13 名 女 性 因 非 禮 罪 被 捕 , 較 96 年 只 有 4 名 女 性 因 非 禮 罪 被 捕 增 加 兩 倍 。 一 名 45 歲 印 傭 涉 嫌 於 前 年 8 月 , 兩 度 在 僱 主 家 中 非 禮 其 14 歲 男 少 主 , 被 控 兩 項 非 禮 罪 名 。
若 受 害 男 性 為 未 成 年 人 士 , 涉 嫌 犯 案 者 也 可 能 被 控 以 與 16 歲 以 下 兒 童 作 出 猥 褻 行 為 。 此 控 罪 的 受 害 人 不 分 男 女 , 只 要 導 致 一 名 不 足 16 歲 兒 童 作 出 非 法 性 行 為 或 非 禮 他 們 , 已 屬 犯 罪 , 甚 至 是 由 受 害 人 作 主 動 , 也 構 成 違 法 。
話 你 知 : 10 歲 須 負 刑 責 男 女 同 罪
法 律 界 人 士 梁 永 鏗 指 出 , 俗 稱 非 禮 罪 的 《 猥 褻 侵 犯 罪 》 , 侵 犯 者 不 論 男 女 , 犯 罪 性 質 及 刑 罰 相 同 , 只 要 年 屆 10 歲 的 刑 責 年 齡 , 任 何 人 猥 褻 侵 犯 另 一 人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入 獄 10 年 。 梁 說 , 若 被 侵 犯 者 是 年 齡 不 足 16 歲 的 年 幼 兒 童 , 法 官 量 刑 時 會 加 重 刑 罰 。
另 一 法 律 界 人 士 涂 謹 申 指 出 , 由 於 此 案 涉 嫌 侵 犯 者 及 被 侵 犯 者 均 未 足 16 歲 , 若 當 局 提 出 起 訴 , 案 件 將 在 兒 童 法 庭 審 訊 , 不 會 公 開 聆 訊 ,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 涂 稱 , 由 於 涉 嫌 侵 犯 者 未 足 16 歲 , 法 官 在 量 刑 時 也 會 考 慮 其 家 庭 背 景 、 犯 案 時 心 理 狀 況 及 行 為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