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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覆核敗訴 犯法政客「無得參選」!

黃浩銘覆核敗訴 犯法政客「無得參選」!


社民連主席黃浩銘早前因反東北示威案、違法佔旺及違法佔領案罪成,分別被判囚十三個月、四個半月及八個月,無法參與今年的立法會選舉、2023年的區議會和鄉郊代表選舉。黃浩銘認為目前判囚三個月以上即被禁止參選五年的規定違憲,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昨日高等法院頒下判辭,裁定黃浩銘敗訴,意味著他短期內將無法參選。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詳細講述了判刑理據,以及對「禁選期」的看法,絕對值得大家細閱。

判辭指「禁選期」決定合理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表示,設下「禁選期」的目的,是要維繫公眾對相關選舉的信心,當中涉及議員的個人操守和品格,規定亦非要讓被判囚三個月以上的人士永久喪失參選資格,而是希望他在五年之內中改過自身,只要沒再犯案及被判囚,就能夠重獲參與權。而在實際執行上,設立適當的「禁選期」,劃下清晰的界線是合理的決定。

對於黃浩銘質疑,立法會與區議會和鄉郊代表的職能不同,後兩者不應受「禁選期」限制,法官周家明就明確指出,即使是區議會和鄉郊代表,職能同樣不容忽視,既由公眾挑選產生,亦是都是特區政治體制的一部分,所以不認同黃浩銘的說法。關於「禁選期」限制的爭議,判辭中就指出,由於禁選條件並非精密科學,屬於基本價值判斷,除非限制是明顯不合理,否則法庭應尊重立法機關的決定。在評估一個人是否適合擔任議員及鄉郊代表時,立法機關被司法機關更合適作出判斷。

吳文遠、陳淑莊、邵家臻等將被禁選

是次判決的影響甚廣,除了黃浩銘短期內無法參選外,其他被判刑三個月以上的攬炒派政客一樣「中招」,例如社民連秘書長吳文遠,曾在2018年因披露受廉署調查人身份案中被判囚四個月;違法佔領案中被囚八個月緩刑兩年的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判囚八月的邵家臻將被「禁選」,均不得參與今年九月的立法會選舉。法庭的裁決正好說明了一點,政客又要犯法,又要參選?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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