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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哥哥們,這個可能有用,一定要防!!!
good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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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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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哥哥們,這個可能有用,一定要防!!!
有點個人意見提供,可能有些微幫助及漏洞給各船長們參考:
l
如跟囡囡們在一起外出時,千萬不要以老公老婆相稱。
l
租房時要找有兩房間的,兩房均要有床舖等物品,衣物分開放置各人房間內,打官司時會有幫助,同居須是違法,但兩人同住而又是分房的(表面是),控方要找很多足夠証據才能証明有通姦行為。
l
大家絕口不認親密關係,只承認好朋友關係,因互相信任才分租共住。
這 個 全 稱 叫 《 關 於 處 理 婚 姻 關 係 中 違 法 犯 罪 行 為 及財 產 等 問 題 的 意 見 》 , 由 省 高 級 法 院 、 省 檢 察 院 、 省 公 安 廳 、 省 司 法 廳 聯 合 發 出 。 這 是 全 國第 一 個 有 關 懲 罰 「 包 二 奶 」 法 規 性 文 件 。
條文:大陸法例 - 中港兩地重婚屬刑罪
齊人之福不易享,無論於香港抑或內地,重婚都屬刑事罪行,犯者最高可被判監兩年。
兩地重婚同屬違法,不過法律上的界定則略有分別,以香港的婚姻法為例,重婚的定義相當明確,一九七一年或以後(之前香港仍容許納妾),只要在香港或他地已註冊登記為夫妻,又再與另一人於本港或其他地方註冊登記,法庭判案時若承認第二次的註冊證明,即屬重婚。
至於內地的重婚定義比香港訂得比較嚴,雙方不一定要註冊,只要共同以夫妻名義從事活動,例如買樓,以父母身分為所生子女報讀學校等等,均已構成重婚罪。內地現正研究新的婚姻法,重婚罪亦會訂得更嚴,屆時就算秘密「同居」,無任何的公開夫妻名義活動,但有人「篤背脊」頂證,一樣會被控重婚。
因重婚而「落網」的港人,幾乎都由「大婆」親自緝拿歸案。
條文:大陸法例 - 包二奶將被定為重婚罪
按照修改後的《婚姻法》,“包二奶”將被定為重婚罪。這次修改《婚姻法》規定有下列四情形者,即可定為重婚罪:
1)
如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夫妻相稱,
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
;
3)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有比較穩定的同居關係(半年或一年以上)且生兒育女的;
4)
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同居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半年以上的,這種新的規定可以更好地制止和處罰重婚納妾行為。
該 法 例 關 鍵 在 於 規 定 , 丈 夫 買 給 「 二 奶 」 的 財 產 , 包 括 房 產 ,元 配 有 權 分 一 半 。 該 《 意 見 》 第 四 條 還 規 定 , 告 男 方 重 婚 時 即 使 證 據 不 足 , 法 院 亦 可 將 男 方移 送 公 安 機 關 處 理 。
當然,你們的供詞也必須一至,還要有說服力,這樣就要看法官的判決了,但一般情況,真的沒有捉姦在床罪證,而亦有以上房間的佈置,法官都不是那麼容易定案,除非你們自己承認。
希望永遠不會發生在各位身上:victory: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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