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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歲中年on9甲由稱不滿47人案裁決 灣仔銅鑼灣多處塗鴉 認煽動等罪判囚on99坐10個月

53歲中年on9甲由稱不滿47人案裁決 灣仔銅鑼灣多處塗鴉 認煽動等罪判囚on99坐10個月










中年漢稱對「47人案」裁決不滿,連月在灣仔及銅鑼灣多處塗鴉發洩,被閉路電視拍到容貌而被捕。他今(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4項刑事毀壞,及1項煽動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用了愚蠢、錯誤及衝動的方式表達不滿,沒有理會可招致的嚴重後果,且他對政府不滿大於法庭。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刑毀案所寫的字眼,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亦以侮辱性名稱稱呼祖國,判他入獄10個月。

被告認4項刑毀及1項煽動罪

被告李樹銘(53歲),原被控8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在香港灣仔會展站及西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香港灣仔橫跨告士打道近中環廣場及波斯富街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橋、香港灣仔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H117號行人天橋及其附近,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上述行人天橋地面及FB層的升降機門及四張橫額。他承認4項刑事毀壞及1項煽動罪,另外四項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

被告另承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2024年10月17日,在香港灣仔港灣道與杜老誌道交界天橋附近,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警員巡邏發現手寫侮辱國家字句

案情指,在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警員巡邏時多次發現灣仔及銅鑼灣多處被人用黑色麥克筆寫上侮辱國家領導人及國家的字句。他們其後取得附近的閉路電視片,發現有人在2024年10至12月於行人天橋電梯門寫字時,被新鴻基中心的閉路電視片拍到樣貌,從而揭露被告身份。

同年12月中,警方在謝斐道及菲林明道附近巡邏時,覺得被告與疑犯容貌相似,並截查被告,被告認曾用塗污行人天橋的電梯門,他隨即被捕。

被捕稱對47人案裁決不滿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九項事件均由他干犯,在電梯門寫字的目的是宣洩他對「47人案」判決的不滿,並說:「因為對47人案法庭判決不滿,個心好唔舒服,所以咪喺電梯門寫字發洩。」

求情指對政府不滿大於法庭

辯方求情指,被告沉默寡言,患有自閉症,但因為被告不肯看醫生,所以沒有醫學確認。他以愚蠢、錯誤及衝動的方式去表達對政府的不滿,沒有理會到這些行為的嚴重後果。雖然被告在警誡會面下稱犯案因對案件的裁決不滿,但當該案仍未判刑,他沒有直接攻擊司法制度,他對政府不滿多於法庭。

官稱言論自由也須遵守法紀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出,被告所寫的字句傳播力低,要經過的人才能見到,但法庭不能忽略被告犯案的目的,被告所寫字眼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又用帶侮辱性的名稱稱呼祖國。市民即使有言論自由,也須遵守法紀,即使不同意裁決,也不容破壞公物,判被告每項刑毀罪入獄4個月,煽動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總刑期為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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