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有的士司機駛經深水埗時,被指駛過示威者設置之路障,因而被拉落車「私了」,令他7條肋骨骨折。有份包圍施襲的32歲男子,去年5月在區院承認暴動及非法集結時蒙面2罪,法官李慶年形容案件為「中等嚴重」,判他入獄3年。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向高院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上月經開庭後改判他入獄49個月,並於今(27日)頒判詞解釋理由。判詞指本案無論暴力程度、暴力規模及答辯人罪責均不只中等程度,認為原審判刑明顯過輕且必須糾正。
本案答辯人是張子龍,原於會計師樓任職經理。由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撰寫的判詞指,原審法官指有關暴動是偶發性,屬過於狹窄的詮釋。判詞指本案的暴力程度非常嚴重,且隨時可致命,原審法官亦沒有考慮到案件涉及「私了」,該些均屬加刑因素。法官最終認為案件並不止中等嚴重,故批准律政司上訴並予以加刑。
據張承認的案情指,2019年10月6日下午5時許,的士司機鄭國泉駛過示威者設置的路障,群眾見狀情緒激動上前,有人用雨傘及鐵通敲破車窗,有人更爬入車廂用削尖的鐵通猛打鄭,導致該的士失控撞倒2名女途人。之後,有人把鄭拖出的士並圍毆他,令他血流披面。過程中,張曾用硬物抽打及踢鄭。事件導致鄭7條肋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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