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有警員在沙田看見一名青年疑將袋拋入城門河,上前截查時遭青年推撞胸口,及用頭撼他的額頭,最終被制服。警方後來將袋撈起,發現內有6個汽油彈和鑽嘴等物品。青年早前被裁定襲警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今天(28日)在西九龍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香淑嫻直指控罪及案情嚴重,汽油彈是易燃物品,一旦燃點會造成難以預見的傷害;加上案中另檢獲打火機等物品,認為被告準備隨時使用該6枚汽油彈。考慮到案發時正值暴力示威高峰期,以及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沒有悔意,故重判被告入獄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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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被告林頒法,任職游泳及健身教練。他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警,以及攜有6個汽油彈。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時指,事件對被告上了當頭棒喝的一課,被告已明白嚴重性,而事實上,並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有意圖使用袋內的物品。不過,裁判官反駁稱,若證據反映被告曾經使用,控罪將會是縱火而不是管有武器。
審訊時警員供稱,他當日在沙田一帶兜截,期間見身穿黑色衫褲的被告在橋上,將胸前的袋拋落城門河。陳上前表露身份並打算截停被告,豈料被告突然衝向他,雙手推了他胸口,又不停掙扎用頭撞他前額,最終他要在同袍協助才能制服被告。他隨後看見一個袋在河道漂浮,特徵與被告拋下的袋脗合,撈起後發現汽油彈等物。而被告就否認將袋拋落河,撈到的袋非他所有。裁判官在衡量雙方證供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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