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於今年3月21日再就去年721事件到元朗聚集,期間再釀警民衝突。當晚一名督察追截跑過馬路的青年時,疑遭人拳打背部。涉案地盤工事後否認襲警罪,今(15日)在屯門法院受審。被告自辯指,當晚的年輕人沒有暴力行為,但警察卻在未有警告下向他箍頸和施用胡椒噴霧,令他想起防暴警在港鐵車廂毆打沒有暴力行為的市民,他為免年輕人受傷,才出手希望分散警員注意力,並非想傷害對方。法庭將於11月10日裁決。
控罪指被告曾浩源(41歲)於3月21日,在元朗鳳琴街襲擊督察李顯揚。
李顯揚供稱,警方當晚與示威者在鳳翔路對峙,期間一名男子望向警方後便跑過馬路,李懷疑該男子曾參與附近的非法集結,便與同僚截停他。未幾被告突然出現並揮拳打他背部之後逃去,被告最終被其他警員制服。
辯方質疑李沒有基礎懷疑青年犯法,李不同意,並表示警方在案發前兩小時,曾在附近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
偵緝警員鄭宏泰則供稱,被告受制服下仍拒絕合作,不停掙扎,稍後又在警誡下表示:「我見你哋圍手足嘛,我咪推(李顯揚)佢囉!」惟辯方指,鄭在書面供詞中指被告的說法「郁佢」,與鄭的庭上供詞不同,質疑有關警誡供詞其實是虛構,鄭否認。
辯方續指,鄭為被告錄取警誡供詞後,被告拒絕簽名,結果鄭大怒並罵被告:「幾十歲人做啲咁既嘢,敢做唔敢認!」隨即撕毀手上供詞,但鄭否認。
被告自辯則指,他當晚吃飯後前往取車,途經現場時看見警員衝向青年,並施放胡椒噴霧及箍青年的頸,令被告想起防暴警去年831在港鐵車廂打沒有使用暴力的市民,他為免年輕人受傷,才兩度向警員出拳以分散警員注意力。
被告補充,他首次出拳是打向警員頭盔,加度和「揼骨差唔多」,但不肯定手肘有否打中警員背部,至於他第二度揮拳時,碰巧警員轉身,他才無意下打中警員心口,但力度較第一拳輕。他揮拳後逃跑,之後被警員用胡椒噴霧射眼及踢中,而在警誡下他沒有回答問題。而他在盤問時承認,他當時沒有問警員為何要截停青年,也未曾開口叫方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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