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焯鴻解釋誤信前任律師才違令
余官判刑指案中涉及潘焯鴻Facebook帖文及5段YouTube片段,當法庭禁制令4月8日送達潘焯鴻後,其後又再收到原告方律師信,潘焯鴻雖已編輯帖文內容,公眾仍可閱覽編輯紀錄以及5段YouTube片段,直至翌月1日才刪除帖文,並將片段由公開轉為私人。潘焯鴻先後存檔3份誓詞解釋,此前誤信前任律師代表,以為提出上訴後毋須執行禁制令,與前任律師代表討論後認為律師信欠缺詳情,又以為對方會代表自己故毋須出席10月聆訊。
余官認為Facebook 帖文方面違反禁制令情況輕微,接納潘焯鴻辯解,指其不知悉他人仍可閱覽編輯紀錄,然而律師信已是明確警告,潘焯鴻再沒有理由不刪除帖文。至於片段方面,截至5月1日為止,觀看次數達40萬以上,而禁制令條款明確,既由潘焯鴻製作及上載片段,理應知道何者需要刪除,毋需助手額外再重溫800多條頻道片段。余官接受潘焯鴻現已執行禁制令,沒有證據顯示潘焯鴻曾邀請他人觀看私人片段。
無嚴肅謹慎看待禁制令非真誠致歉
余官不認同原告方律師信欠缺詳情,認為當中已清晰標明涉案片段,潘焯鴻沒有藉口不去遵從,而且潘焯鴻可以自行下載片段預留作審訊之用,不能歸咎於前任律師代表,而且若一早與前任律師代表商討求情理由,則不可能不知道對方毫無準備。余官認為潘焯鴻並沒有嚴肅謹慎看待禁制令,誓詞中致歉亦非真誠,在聆訊過程中態度不完全合作。余官續指禁制令下達後,潘焯鴻5月1日才將片段轉為私人,持續損害原告權益,使其苦惱,潘焯鴻個人須為事件負上責任,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判監21日,兼付40萬元懲罰性訟費。潘焯鴻提出上訴,獲准暫緩執行監禁令,惟仍須支付懲罰性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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