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與一個無名小隊,涉嫌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在鬧市放炸彈,計劃並包括派槍手亂槍掃射,盡殺警員,然後「執警槍」。警方及時在大行動前的清晨拘捕多人,計劃最終告吹。控方首次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案中7名被告,今(14日)在高院接受判刑。法官張慧玲判認罪6被告囚5年10月至23年10月不等,其中兩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吳智鴻,分別入獄13年半及23年10個月,認罪的「槍手」蘇偉軒,判囚12年,污點證人彭軍壕囚10年。不認罪的賴振邦則判囚10年10個月。
張官判刑指,涉案「12.8計劃」非即興,而是經過周詳的計劃,當中涉及不同人物任不同角色,行動針對警員和政府,不理他人死活,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
7被告由8懲教員押送入法庭
7名接受判刑的被告:黃振強(26歲)、吳智鴻(28歲)、蘇緯軒(23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8歲)、蔡凱明(25歲,倉務員)和陳玉龍(32歲,維修技工)、賴振邦(30歲),他們今在8名懲教人員看守下步入法庭,每名被告之間均隔著一名懲教人員。眾被告聞判時表現平靜,判刑最輕的蔡凱明下淚。
總警司李桂華形容被告喪心病狂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稱,本案是反修例風波中,判刑最重的一單,主要罪犯被判囚23年,關鍵人物亦被判囚10年以上,顯示法庭認同這班人的行為非常嚴重。李有稱他有參與本案調查本案近半年,形容當時是愈查愈震驚,直言形容各被告喪心病狂亦不為過。李又稱或會研究對個別被告的判刑作覆核。
主要被告的判刑: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判囚13年半
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隊長,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下稱:首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兩罪,早前在審訊中任污點證人指證其隊友。而他的隊員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李家田經審訊後,全數被裁定首罪不成立。黃判囚13年半。
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3成員判囚10年至23年10月
吳智鴻為案中另一無名激進小隊的隊長,承認了首罪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兩罪。吳被判囚23年10個月。
審訊中唯一被罪成被告賴振邦,與另一污點證人彭軍壕均為該無名小隊成員。當中賴被裁定首罪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賴判囚10年10個月,彭軍壕則承認首罪,判囚10年。
槍手蘇緯軒囚12年及另兩涉軍火罪被告判囚5年10月及9年
其餘3名被告均非上述小隊成員,蘇緯軒被安排在計劃中開槍殺警的槍手,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三罪。蘇判囚12年。
另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陳玉龍則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兩罪。蔡判囚5年10個月,陳判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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